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26 13:00:56 阅读量: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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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全县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大力破除土地要素低效供给,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充分盘活存量资源,提高存量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根据《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23〕12号),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建立统筹机制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下,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产业布局、统一连片改造、统一招商准入、统一要素保障”原则,统筹推进全县工业园区有机更新。实施有机更新的地块,根据我县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结合所在区域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入驻项目原则上需符合产业定位及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二、创新开发模式

(一)政府主导连片改造。由各镇(街道)整体规划布局、组织实施,通过连片区块内企业整治腾退、“工改工”、建设小微企业园等形式对工业园区进行内涵式挖潜、集约化利用。鼓励各镇(街道)出台激励政策,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村集体等多元化资本参与开发改造。工业主平台单个区块连片改造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其他工业平台原则上不少于50亩。

(二)企业规模化“零土地”技改。对无法纳入连片改造区块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企业,鼓励向空间要地,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增加生产性工业厂房。原则上实施改造宗地面积不少于10亩,改造后容积率不低于1.5,有条件的项目可试点探索2.0以上容积率,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建设期原则上控制在18个月内。

三、严格项目准入

(一)方案编制联审。政府主导连片改造的,由各镇(街道)编制连片改造方案,提交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规模化“零土地”技改的,由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可行性方案,提交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审小组,会审改造开发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列入县级工业有机更新项目库,落实推进措施,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二)项目评估准入。对连片改造区块内“工改工”、建设小微企业园、企业“零土地”技改等建设项目和导入项目,由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评估小组组织评估,通过评估后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

(三)项目履约监管。存量更新改造及导入项目需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明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设备比例、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各镇(街道)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对未能按协议约定进行履约或履约不到位的企业严格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将企业履约情况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四)低效用地监管。开展低效用地专项清查,对列入低效用地数据库企业所在宗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转让监管,限期消除闲置和违约开竣工等低效状态。严格涉地企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股权转让、司法拍卖等方面监管,严防退低进低。

四、深化审批改革

(一)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按照“同步备案、同步整改”的原则,存量更新改造项目企业原项目存在违法建筑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允许同步实施存量改造更新项目,依法依规同步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二)优化项目联审。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的项目,由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审,海盐县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不再组织工业项目联审。

(三)简化区域项目审批。对涉及存量更新的产业配套延链补链项目,优化简化规划建设、用地、能源、环保等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更新改造项目依法实行降级审批或承诺制备案,全面提高审批效率。

(四)简化不动产权证换发。存量更新改造项目完成改造后,可在对企业原有及改造项目进行确权、登记情况下,收回旧不动产权证,统一换发新不动产权证。工业用地原则上应整体转让,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确保分宗后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及形成交通道路闭环等要求;应当符合当地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导向,确保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并按照程序依法批准后方可分割转让。后期确需改扩建的,经该地块全体业主同意,按相关规定实施。

五、放宽规划条件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军事航空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等前提下,“零土地”技改企业红线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在符合消防规范及机动车停车泊位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密度不作要求。

六、鼓励集中连片再开发

对连片改造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以和邻宗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并按照再开发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地地块终止日期与原宗地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七、强化资源要素配置

(一)加快腾出落后用能。对自愿关停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土地交由政府收回的低效企业,因关停、转移腾出的能耗空间,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排污权回购。对自愿关停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排污权处置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盘活存量指标奖励。对存量连片改造成效好、集约用地效率高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对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按上级部门核拨对应的用地奖励指标或对应的指标费奖励给项目所在镇(街道)。

(四)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政府主导连片开发,鼓励各镇(街道)实施工业用地连片腾退用于“退二优二”工业项目开发,按规划80%用于工业开发且列入县级工业有机更新项目库的,成片腾退完成、再开发完成后,经县联审小组审核确认后,面积50亩及以上奖励标准如下:50亩-100亩(含)部分,按4万元/亩奖励;100亩-200亩(含)部分,按6万元/亩奖励;200亩以上部分,按10万元/亩奖励,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不含股权转让),对在本县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县企业到县外开展并购后新增产值、税收反映在本县,且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方实际发生收购额10%限额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项目排污权指标、用能指标等要素指标,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新增容量按规定办理。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直接更名方式过户到新企业。

九、鼓励增加投资强度

经实施有机更新后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增加投资强度工业项目,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3%限额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鼓励地下空间开发

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用房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可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工业用地地下空间确权面积可100%折算计入地上建筑容积率,享受提高容积率奖励。

十一、鼓励提高容积率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下,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通过翻建、加层、扩建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零土地”技改项目,对厂房容积率超过1.5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且为自有自用的给予奖励。分别给予超1.5-1.8(含)部分面积200元/平方米、超1.8-2.0(含)部分面积250元/平方米、超2.0部分面积35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二、实施融资贴息补助

镇属国有公司通过融资方式腾退收回用于工业再开发的,按照实际用于腾退收回的贷款金额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标准按当年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计算,按50%给予贴息补助,自土地出让或不动产权转让给国有公司后次月起终止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年度最高贴息500万元。企业实施规模化“零土地”技改的,鼓励各镇(街道)根据自有资金安排出台相关贴息补助政策。

十三、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

各镇(街道)或县级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在2021年10月28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主体5%最高1000万元补助;2021年10月28日后新开工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在“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计提时间结束前竣工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主体10%最高1000万元补助。

十四、鼓励产业用地兼容合理用途

连片改造区块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连片改造区块外的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前提下,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合理兼容生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功能。

十五、鼓励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各镇(街道)、产业园区推动建设工业用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20~45平方米户型为主,经海盐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项目总建筑面积(含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进行补助,项目总套数在100套以下的,按100元/㎡补助;项目总套数在100-500套(含)的,按150元/㎡补助;项目总套数在500套以上的,按200元/㎡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十六、深化差别化政策

实施有机更新的项目,在“亩均论英雄”绩效评价中给予三年保护期(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为起始年),免于执行惩罚性差别化政策;实施改造前企业最新绩效评价为B类及以上的,由于实施技改因设备抵扣等造成绩效评价降级的企业,仍予以享受改造前的奖励政策。

十七、附则

(一)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以市对县明确的提取比例为标准提取资金作为县“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相关重点领域。专项经费计提基数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社保风险准备金,即按照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以土地出让收入入库时间为准,不包括划拨用地等方式供地出让收入。专项经费计提时间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使用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如计提时间期限上级有调整的,则按要求作相应调整。

(二)享受本政策意见补助须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中,按项目立项(或合同约定)要求未完成全部投资的企业、纳入征迁范围内的企业,不列入本政策意见享受范围;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凡涉及“退二进三”企业按相关政策执行;涉及“一事一议”项目,在“一事一议”政策执行完毕前,不享受本政策设备投资补助。

(三)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资金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审核兑付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付。

(四)本政策意见与亩均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不挂钩,企业列入“一票否决”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励;镇(街道)、产业园区一年之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励。

(五)镇(街道)或国有公司腾退收回再出让(含成片腾退)的项目,项目完成腾退并验收后奖励50%,出让后奖励50%。出让面积大于收回面积的,以收回面积认定奖励;出让面积小于收回面积的,以收回面积认定奖励。国有公司收购腾退企业完成不动产权证过户后给予全额奖励。

(六)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6月18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原《关于印发海盐县“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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