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园区积极开展工业集聚区“绿岛”建设,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绿岛”模式,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工业集聚区(小微园区)环保“绿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仑政办〔2021〕2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集聚区,是指区域边界清晰、规划布局合理、产业定位明确、基础设施完善、环保要求可达的小型工业区或小微企业集聚区。
本办法所指“绿岛”园区,是指工业集聚区内实施“园区企业合法合规、准入政策简化优化、治污设施共建共享、环保监管统合统一”系统集成改革的园区。
第三条 “绿岛”园区星级评定遵循导向性、科学性、综合性原则,新建园区要适度超前、高标准建设,现有园区要因地制宜、高标准改造提升。
第四条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评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绿岛”园区的审核确认。申报“绿岛”园区星级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应纳入生态环境分局“绿岛”建设名单;
(二)符合相关建设规划,配套有必要的公辅设施;
(三)园区入驻生产制造类企业应不少于10家,园区特色突出的,可适当放宽,但应不少于5家;
(四)园区内企业应取得环评并完成“三同时”验收,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园区应涵盖废水、废气、固废一类及以上治污共享设施;
(六)园区应设立园区管理机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完成园区绿色保险统保,落实第三方环保管家园区服务事宜;
(七)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理应走在前列,鼓励开展“清新园区”“污水零直排标杆园区”建设等工作;
(八)园区一年内未发生生产亡人安全事故及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绿岛”园区星级评定主要流程为自主申报、审查核查、评定发布、授牌奖励。
(一)自主申报。“绿岛”园区星级评定实行申报制,每年开展一次,符合星级申报条件的“绿岛”园区按照新建园区或现有园区提交申请材料。申报原则上以园区管理机构为主体向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无园区管理机构的也可由属地社区或街道名义提出申请。
(二)审查核查。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申报材料,确定现场核查的“绿岛”园区名单,并组织检查组对“绿岛”园区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园区进行评分。
(三)评定发布。“绿岛”园区按照建设水平进行评定,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三星至五星3个等级,评分60分以上为三星级,70分以上为四星级,80分以上为五星级。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并在“绿岛在线”应用场景发布。
(四)授牌奖励。每年组织对“绿岛”星级园区进行授牌,园区星级评价结果作为“两山”基金补助等相关补助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在环境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予以倾斜,助推“绿岛”园区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在“绿岛”园区评定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绿岛”园区星级评价办法,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解决;
(二)负责“绿岛”园区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指导检查,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并发布;
(三)负责制定年度“绿岛”建设清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在“绿岛在线”应用场景上线“绿岛”园区星级评定情况,强化日常管理。
第九条 已评定的“绿岛”星级园区每年开展一次复评,已评定星级的园区提升后可继续申报更高星级园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星级园区认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重新进行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评定、谁负责”原则进行“绿岛”园区星级等级复审工作。经复审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降级或撤销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或降低其“绿岛”园区星级: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申请材料、报送数据严重失实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消防、环境污染、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五)发生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况。
第十二条 被撤销星级的“绿岛”星级园区,3年内不得申报星级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