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来源:北海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3-05-25 13:00:31 阅读量: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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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21〕42号,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以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园区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补助。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发放、兑现由北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

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创业中心代管委会向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团队免费发放的一种科技创新补助凭证,用于科技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管委会本级财政资金及相关科技项目的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且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每张限额人民币1000元。

创新券有效期为两年(创新券发放日至申请兑现日不超过两年)。

创新券不得买卖、转让和重复使用。

创新券采取事前申领、事后补助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创业中心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服务机构入库申请、创新券申领、兑付等。创新券兑付由创业中心完成材料审核,再组织专家评审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在高新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其他中小微企业,以及已入驻北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载体并签订孵化协议但尚未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机构),是指科技创新服务的供应方,能为创新券持有对象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创新券,统计创新券业务信息,提交创新服务证明材料与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八条 服务提供机构原则上应为在广西区内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创新主体。区内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该项科技创新服务不能满足该项活动需求,可以选择广西区外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创新主体。

服务提供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或者法人内设机构。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服务,是指《广西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5〕94号)中明确的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详细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法定认定、法定检测、强制检测、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二)外观造型设计、概念设计、商标设计、广告设计等工业设计类服务;

(三)同一服务内容或项目已获得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四)创新券申领对象与服务提供机构存在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

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团队自愿提交申请。申领对象按照创新券发放额度和重点支持领域等相关规定向创业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申领创新券的企业需提供《北海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创新券申领额度规定如下:

科技型企业:每次申领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有效期内实际使用金额不足领取金额50%的,再次申领的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申请单位的自筹配套资金不能低于申请的科技创新券额度。    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其他中小微企业:每次申领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有效期内实际使用金额不足领取金额50%的,再次申领的额度不得超过1万元。申请单位的自筹配套资金不能低于申请的科技创新券额度。

创新创业团队:每次申领不超过1万元;有效期内实际使用金额不足领取金额50%的,再次申领的额度不得超过0.5万元。申请团队的自筹配套资金不能低于科技创新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创新券申领对象使用创新券前,应当与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标准格式订立技术合同,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列明创新券使用信息(包括实名持有者、备案编号、使用金额等)。

(二)申领对象在服务提供机构完成服务后,将创新券支付给服务提供机构,并及时评价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五条创新券的兑付采用通用、通兑的模式:

(一)通用模式:企业申领、企业兑付。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

(二)通兑模式:企业申领、机构兑付。企业支付部分服务费用,剩余部分以创新券方式兑付给服务提供机构。

第十六条创新券使用后的兑现。企业、服务提供机构取得创新券并在服务项目完成后,向创业中心申请兑现创新券。申请兑现时需提交:

(一)《兑现申请表》及有效期内的创新券;

(二)服务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

(三)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明、鉴定证书、成果登记证书、样机等科技创新服务成效证明材料。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请。创业中心接到申领对象或服务提供机构的入库申请、创新券的申领或兑现等材料后,组织相关科技、财务领域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服务提供机构的入库、创新券发放或创新券兑现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审核确定。创业中心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报管委会研究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 创新券项目涉及的利益关系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创新券的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按季度审核制度。创业中心常年受理服务提供机构的入库申请、创新券申领以及兑现申请。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将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并将该单位列入失信名单,不得再次申领使用创新券。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财政局可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创新券使用绩效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二0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有效。(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来源:北海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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