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入驻鸠江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管理,优化开发区营商环境,保证入驻企业行业合规,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应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入驻企业为在开发区内租赁或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独立法人企业。开发区内用地企业(转让方或出租方主体)须配合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共同做好入驻企业、项目管理工作。
二、入驻条件
1.入驻企业所实施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入驻项目限于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智能网联汽车及零部件、新型显示模组、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和生命健康产业(生物药业园)、生产性服务业等园区重点支持产业项目。
2.入驻企业年创税收不得低于300元/平方米。
3.入驻企业必须在鸠江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实行独立核算。
三、审批流程
1.前期审核。拟入驻企业提供项目可研报告交由企业服务中心预受理;经济发展部、安监站、财政金融部、规划建设部分别对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入驻项目情况、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有无厂房二次改造、投资规模及构成、主要产品及工艺流程、年产值、税收等情况。各部门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填报《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审批表》后,交开发区内用地企业(转让方或出租方主体)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开发区内招商用地企业(转让方或出租方主体)根据本办法所述入驻条件,研判入驻企业未来经营情况,发挥主体责任,出具意见,配合做好入驻企业管理工作。
3.项目复核。管委会负责同志根据部门初审情况、载体意见,签批《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审批表》。
4.项目入驻。开发区内用地企业(转让方或出租方主体)在管委会出具《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审批表》后,方可和入驻企业办理租赁、购置手续。
四、其他事项
1.入驻企业审批通过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立项手续。立项通过后,不得随意变更经营项目,因市场原因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立项手续,取得立项许可。
2.入驻企业如已与区政府部门签署招商协议,直接到管委会办理备案,无需再次进行入驻审批。
3.入驻企业取得生产、经营用房后,只得由本企业将其用于生产、办公、研发,不能用作居住、仓储及其他商业用途,不得将厂房再度分割或租借给其他租户。
4.入驻企业必须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节能评估、消防审查等,依法履行相关主体责任。办理完成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5.入驻企业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5年内不得转让。不足5年,因发展壮大迁出或因经营不善撤并注销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处置的,应先报管委会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转让手续。5年后确需进行转让的,受让对象必须为生产性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新入驻企业需符合上述入驻条件并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6.入驻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管委会会同区投促中心、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监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及开发区内用地企业(转让方或出租方主体)进行约谈,对入驻企业进行清退,造成损失由入驻企业和用地企业各自承担。同时追究开发区内用地企业(转让方或出租方主体)与区政府或区投促中心所签订投资协议违约责任。
(1)企业未经管委会批准擅自入驻造成既成事实的;
(2)企业投产后3年内,税收达不到入驻条件的;
(3)企业存在犯罪行为或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实施经济类犯罪的;
(4)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税收等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机关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不计入处罚次数);
(5)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6)企业拖欠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
(7)企业存在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被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该管理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