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18 13:00:28 阅读量: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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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战略,主动融入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围绕“三个做优做强”,深入实施金融撬动战略,强化金融服务产业建圈强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一高地三区”建设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金融业聚集发展

第一条 鼓励引进持牌金融机构

对新成立或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的(外资按即时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下同),市、区两级政策联动,在其实现首次纳税后,按实缴资本的1%,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金融分支机构聚集

对新成立或新引进的独立核算的持牌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在其实现首次纳税后,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如下入驻补贴:

(一)对银行、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补贴。

(二)对证券省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补贴。

(三)对信托省级分支机构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三条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落户

对新成立或新引进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地方金融组织,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的,在其实现首次纳税后,按实缴资本的1%,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对新成立或新引进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其正式员工在30人以上的,在其实现首次纳税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五条 鼓励金融资源聚集

鼓励驻区企业与驻区银行合作。对驻区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在驻区银行的年末存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加超过10亿元的,按照增加部分的0.01%,给予驻区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二章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六条 鼓励产业基金支持建圈强链

充分发挥“资本招商”作用,对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的投资人在我区投资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0.2%,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最高1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首次贷款

对驻区金融机构向我区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次贷款,按首次贷款金额的1%,一次性给予驻区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增信

(一)支持驻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对驻区企业的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的担保贷款,给予驻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1%的补贴。

(二)对为我区企业代偿的驻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按其年度实际代偿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三)对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全市担保公司平均放大倍数,且对驻区中小微企业的在保余额(不含区属国有企业及创业担保,下同)和在保户数增速均超过10%的驻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相关在保余额年度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其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创新推出“驿享贷”政策性金融产品

为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创新推出“驿享贷”,对已纳入我区“蓉易贷”白名单的中小微企业,市、区两级政策联动,按照担保金额的2%给予驻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补贴,驻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不再向企业收取担保费。对小微企业通过驻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获得的“蓉易贷”担保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一年期LPR的3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中型企业,通过驻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获得的“蓉易贷”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发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的3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条 鼓励金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

由区国资金融局牵头对驻区银行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排名前3名的驻区银行,分别给予银行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改制

对以上市或在股转系统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我区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

对拟在境内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相关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我区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IPO)的我区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团队1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按驻区企业主体实际融得资金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挂牌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我区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我区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团队2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上市企业迁入

对区外已上市企业将工商和税收关系迁入我区,并在我区稳健经营的,在首次纳税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

对我区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1%一次性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并购交易

对开展并购并控股区外企业的我区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实际交易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高质量建设金融产业生态圈

第十七条 加强金融服务能力建设

对经区国资金融局认定的产融合作平台和公益性融资服务中心,由区国资金融局经过考核后,按照考核结果对其建设费和日常运营费给予不超过50%的专项工作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十八条 着力提升金融品牌

对开展金融会议、产融对接会、金融调研、拟定金融业发展规划、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组织全区政策宣传及申报等专项工作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专题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鼓励引进金融人才

(一)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含相关分支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对其年收入(税前)达80万元以上,并在我区依法纳税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人才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不超过5人。

(二)积极引进、集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端金融人才,对经认定的工作单位在我区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其办理人才落户、购房资格认定、创业发展等事宜。

第二十条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发现并及时提供我区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线索。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受理并立案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条款中明确规定以外,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和个人,所指管理团队的人员范围由各申报单位确定。享受本政策的各类机构、企业自享受本政策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外迁或变相外迁(不可抗力除外),如确需迁离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不享受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政策。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机构如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与区内相关政策对相同或相似事项的规定重复或冲突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机构、企业和个人自行选择申报,不得以相同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所有奖励、补贴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国资金融局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进一步发展汽车金融若干政策》(龙府办函〔2020〕108号)自动作废。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我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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