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工业园区是支撑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优化产业发展,繁荣区域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产业园区作为工业企业的聚集区,也是环境污染的集中区,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事关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际工作,我市产业园区管理缺乏规范化,制度化,整体水平较低。存在责任不清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机构不健全、环境基础设施差、规划环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已不能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急需对产业园区管理进行全面、具体的规范。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产业园区》、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参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工作意见》。
三、主要内容
《工作意见》共5部分,主要由总体要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准入与退出、园区环境管理、监督考核组成。
(一)总则部分。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园区管理机构的统筹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部分。一是强调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集中供热、中水回用、污水集中处理等公用工程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设施;二是水污染防治方面强调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要求,三是明确了园区要建设监测预警系统,特别要求化工园区要建设大气恶臭在线监控、激光扫描等设施,防范恶臭扰民。
(三)环境准入与退出部分。一是要求园区管理机构要制定符合区域特点建设项目“禁限控”目录。二是明确了两种禁止引进入园要求,即不得引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环境风险、不具备安全和环保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进园、不得引进超过规划环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入园。三是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对不符合环境管控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依法提出整改或退出要求。
(四)园区环境管理部分。一是要求园区设立职责明晰、权责相宜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二是要求园区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专家咨询机制、专业第三方服务机制、环境健康安全管理机制等符合产业发展的环境安全健康制度体系;三是鼓励园区积极向社会购买专业化环境服务,为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和解决方案;四是要求园区建立满足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五是园区要建立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群众对园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
(五)监督考核部分。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并由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进行考核。
解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郭浩
联系电话:0429—6661585
来源: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