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经开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来源: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3-05-08 13:00:18 阅读量: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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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荆政办发〔20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筹集方式、保障标准、支持政策、监督管理、保障措施七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为推进经开区产城融合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经开区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十四五”期间规划。2021年-2025年,全区力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00套。(全市“十四五”计划为16118套,其中市中心城区为10000套)

2021年-2022年计划筹集1000套(可按供需进行调整)。

2023年计划筹集1000套(可按供需进行调整)。

2024年计划筹集1500套(可按供需进行调整)。

2025年计划筹集500套(可按供需进行调整)。

(三)筹集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增建设和盘活存量等方式筹集:一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是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四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五是将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尚未配租的公租房、多余的安置房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六是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和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鼓励国有企业平台公司带头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保障标准

1.保障对象。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中心城区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或在经开区园区内工作(凭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在经开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企业员工。

2.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米的小户型为主,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租金标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并报经开区住建局备案。租金标准应在运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支持政策

1.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变相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资规分局按规定做好规划意见出具和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责任单位:资规分局、公共服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街道))

(2)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需要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变相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责任单位:资规分局、各乡镇场(街道))

(3)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资规分局在出具产业园区工业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明确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比例。(责任单位:资规分局)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资规分局、各乡镇场(街道))

(5)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及周边、公交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责任单位:资规分局、各乡镇场(街道))

2.财政支持政策

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优先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财政局、荆开集团)

3.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财政局、经发局)

4.税费、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水、电、气安装及使用上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责任单位:税务分局、资规分局、住建局、经发局、市水务集团、津江天然气公司、市供电公司)

5.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住面积确定(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公共服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

6.简化审批流程

(1)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所属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报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性审查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通过湖北政府服务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办理项目批复、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

项目建设主体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一次性告知建设主体。初审合格的,经开区住建部门报请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查。联合审查由资规、经发、公共资源交易、住建、财政、纪工委等机构参与,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查。经开区住建部门将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推送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对项目进行计划性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对通过计划性审查的项目,由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 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经开区住建局送达建设主体。项目建设主体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经开区住建局应将出具的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新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不少于10年,改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不少于8年,最长不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市住建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已发放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年审。认定书期满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3)对于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经开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建设计划,相关的审批按现有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经发局、资规分局、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各乡镇场(街道))

(六)监督管理

1.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2.建设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施工和验收。

3.租住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

4.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者可自行选择运营承接主体,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5.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的经开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经发局、公安分局、财政局、资规分局、住建局、税务局、公共服务局、环保分局、四个乡镇场(街道)、荆开集团、沙农集团、消防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开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经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管委会应建立项目认定机制、建设方案联合审查机制、金融、税务、水电气等部门联动机制。经开区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筹各项工作落实。

2.落实主体责任。经开区管委会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主体责任,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谋划经开区“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实现可持续运营。

3.开展考核评价。经开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计划和绩效考核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实施方案由经开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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