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原《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修订。在紧扣高新区项目管理实际,并结合相关部门意见的前提下,起草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1.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9日印发关于《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国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对原《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修订。
2.因高新区指挥部职能职责发生变化,针对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
3.为填补不同资金来源决策流程的空白,原管理办法对不同资金来源项目未明确决策流程,针对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上级政策性资金新增项目的决策流程在新管理办法中予以补充。
二、起草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原《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三、《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解读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原管理办法明确高新区项目建设为指挥部负责制;新管理办法针对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明确了主体责任,即对于纳入高新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以重大项目计划明确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组织实施;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上级政策性资金的项目,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或政策性基金工具项目的国有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委领导及相应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后,由国有平台公司委托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相关程序实施。对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总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国有平台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总投资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街道、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决策流程。原管理办法对不同资金来源项目新增未分类明确决策流程。新管理办法对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上级政策性资金新增项目的决策流程予以了补充。即总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参照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程序实施;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报管委会分管委领导及相应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后,由各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申报上述资金的国有平台公司实施。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审批事项。根据国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新管理办法对审批事项进行了修订增加。特别是新增了节能验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对其他审批事项,如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的办理规定进行了完善,对可研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的批复时间进行了明确。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工程价款支付比例。根据国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对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比例进行了调整。即原则上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可按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支付工程预付款;自2022年8月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五是取消了零星工程项目相关管理细则。根据新管理办法,高新区10万元以上(含)项目均由国有平台公司的组织实施,因平台公司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故原零星工程管理办法项目金额上限施工将由100万(不含)调整至400万(不含),服务类由30万(不含)调整为100万(不含),货物类由30万(不含)调整为200万(不含),但为进一步夯实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快项目推进,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项目,按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不再在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来源: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