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质升级工程,围绕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载体建设,推动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培育形成一批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某一生产性服务业产业或关联产业为核心,功能配套完善,产业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规范,空间相对集中,具有产业聚集、资源整合、服务集成等特征,产业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第三条 集聚区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新型专业市场、会展服务等八类重点服务行业。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集聚区申报,其他行业示范效应突出的集聚区可参照进行认定。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集聚区认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集聚区管理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参与集聚区的认定及指导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集聚区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集聚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四至边界清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
(二)应由市场主体担任运营机构,负责集聚区建设、招商、运营等工作;管理机构应为属地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集聚区管理、服务和统计工作。
(三)运营机构制定有产业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包括空间范围、规划或建设期限、发展目标、功能布局、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等),并经管理机构同意。
(四)应建立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五)集聚区主导产业明确,产业优势明显,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比50%(含)以上,有多家同类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有关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入驻集聚区,引进或培育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六)符合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各类集聚区还应按分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代物流集聚区。
1.以物流企业为主体,依托铁路港、公路港、空港、内河港口等交通枢纽,形成社会化运输、配送、包装、仓储、交易、信息服务等物流功能有效集中的集聚区。
2.原则上实际占地面积不少于300亩,仓储面积不少于180亩,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上。
3.原则上全部入驻企业物流业务年收入8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物流企业不少于1家。
(二)信息服务集聚区。
1.以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为核心,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的集聚区。
2.原则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3.原则上入驻的信息服务类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5家。
4.原则上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含)以上。
(三)商务服务集聚区。
1.以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电子商务、网红直播、咨询评估、企业管理、广告会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文化休闲娱乐、工艺美术等为主要业态,能够引领商务服务业发展,产业链相对完整的集聚区。
2.原则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3.原则上入驻的商务服务类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5家。
4.原则上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含)以上。
(四)科技服务集聚区。
1.以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为重点,集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功能为一体的集聚区。
2.原则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3.原则上入驻的科技服务类企业、事业单位或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不少于5家。
4.原则上列入国家、自治区人才计划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占集聚区内从业人员不少于10%。
5.原则上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含)以上。
(五)金融服务集聚区。
1.以银行、保险、证券、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企业为主体,金融业态比较齐全,具备支撑金融企业集聚的服务平台和体系。
2.原则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3.原则上入驻的金融服务类企业不少于10家。
4.原则上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缴纳税额4亿元(含)以上。
(六)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区。
1.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主体,具备就业咨询、劳务派遣、高端人才引进、教育培训、职业测评、职业生涯规划等人力资源服务功能。
2.原则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3.原则上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5家。
4.原则上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
(七)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
1.以产品批发和交易集散为主体,具有商品集散、批发零售、交易展销、线上线下、信息发布、储运配送、加工包装、检验检测、产业延伸和价格形成等新型市场功能的集聚区,成为区域性的特色商品集散中心。
2.原则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上。
3.原则上入驻各类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大个体)不少于5家。
4.原则上集聚区内市场主体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含)以上。
(八)会展服务集聚区。
1.打造特色专业会展以及特色产品展、节庆展演展示,具有广告媒体、管理咨询、评估服务、品牌服务等服务功能,延伸发展旅游、娱乐、体育、餐饮、酒店、商场等会展上下游产业,创新发展线上会展功能,会展经济产业链比较完善。
2.原则上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以上。
3.集聚区内每年承办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展会或具有较大区域影响力的展会,原则上每场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且每年承办会展和节庆活动不少于5场。
其他业态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巨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服务业集聚区,可参照基本条件进行申报。集聚区内主导产业包含2-3个的,以权重较大的行业类型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由聚集区运营单位经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聚区基本情况,包括空间范围(四至边界)、产业发展、运营机构、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房产租赁合同。
(三)集聚区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并经管理机构同意。
(四)入驻企业名录、各企业基本情况。
(五)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六)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对集聚区报送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按照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等程序开展评审,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九条 评审通过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认定为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由市发展改革委授予“柳州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牌匾。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集聚区,应每季度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集聚区的投资项目、入驻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就业、公共平台建设等情况,由各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集聚区建设运营中遇到的重大困难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集聚区运营机构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形成自评报告,经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集聚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集聚区,取消其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给予摘牌处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经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获认定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从城乡社区事务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费中优先安排集聚区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对获认定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优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推荐创建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享受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