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五个率先”要求,建设“六个龙江”,打造“七大都市”的奋斗目标,围绕“4567”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构建“四梁八柱”产业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四区”融合一体化发展,进一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做强实体经济,加快培育产业集群生态,奋力开创“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哈尔滨新区江南政策协同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市平房区、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协同发展先导区(以下简称“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
二、落户扶持
1.新设立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含增加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含)美元以上,并按约定进行有效投资,按实缴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人民币。(责任部门:区区域合作局)
2.新设立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且固定资产投资均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分别奖励5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责任部门:区区域合作局)
3.新入驻中小微企业,租用大数据产业园、中国云谷、生物孵化器且达到每年约定发展目标的,按人均15平方米标准给予3年房租补贴。产业项目用房“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区区域合作局)
4.对重大牵动性项目在省市支持的前提下给予“一事一议”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区域合作局)
三、运营扶持
5.对发展资金不足的重点企业,可申请哈尔滨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低成本融资担保。(责任部门:区金融办)
6.企业新增先进产能,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予以最高20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7.先进制造业企业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年产值5-10亿元(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年产值1-5亿元(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按其新增产值的1‰给予扶持,单户最高10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8.鼓励现有企业释放产能,在原有生产基础上承接委托加工业务。对当年新增委托加工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产值的2%予以最高5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9.鼓励企业盘活低效资产,通过出租出售对外合作等方式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最高100万元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四、科技创新扶持
10.上年度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上且正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区内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11.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开展产业孵化。引进或落地转单户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12.对获得国家和省级首台(套)设备认定的产品,给予产品当年(认定日期起一年内)销售额5%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13.给予职务发明扶持。国内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1万元/件。(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14.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工信局、区发改局)
15.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对获得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企业,按省级奖补资金的10%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5%最高20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五、上市融资扶持
16.对于申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22〕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哈政规〔2023〕3号)文件涉及上市奖补的企业,我区提供绿色通道协助其申报。(责任部门:区金融办)
17.对因发展需要迁入我区经营的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在获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22〕2号)中关于外省上市公司奖励政策后,按照其所获奖励金额的10%进行一次性配套扶持;新三板企业迁入我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责任部门:区金融办)
18.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实际融资额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并将融资额5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责任部门:区金融办)
19.对为区内企业提供上市(挂牌)辅导的中介机构辅导团队,被辅导企业成功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给予辅导团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万元;被辅导企业成功进入符合本政策第18条规定的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给予辅导团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被辅导企业成功进入新三板的,给予辅导团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责任部门:区金融办)
20.成功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符合要求的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高管团队,按照企业上市后所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金额的1%一次性给于高管团队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万元。(责任部门:区金融办)
21.鼓励拟上市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留住骨干人才,企业可以持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证明文件,按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部门:区金融办)
六、集群发展扶持
22.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领办创建特色产业园区。按引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领办企业或项目引进团队,最高200万元;投产运营后,园区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奖励领办企业或管理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23.鼓励龙头企业、配套企业协同发展。对新入区产业链重点企业,区内年配套额超过500万元且保持正增长,从投产之日起按配套额的10%、5%、3%予以连续三年市场推广扶持,单户企业扶持最高200万元,三年累计扶持最高500万元。可将奖励资金2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24.鼓励企业互相合作、互相采购。购买本区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产值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购买产品总金额2%最高200万元扶持;区内贸易企业销售本区产品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区内产品销售额1%予以最高100万元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25.新增入统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增入统服务业、贸易业、建筑业、房地产等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
26.对连续两年产值超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管团队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27.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按新增年销售额的1‰予以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七、总部经济扶持
28.对新入驻的总部经济企业,符合《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2〕15号)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市级支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29.支持区内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销售收入达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新增营业收入的1%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30.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交易额达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31.对区域产业发展带动突出的总部项目、平台经济项目予以“一企一策”更优惠政策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八、新兴产业扶持
(一)数字经济扶持
32.加快产业数字化。鼓励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和优秀场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33.促进数字产业化。鼓励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元宇宙、区块链等数字产品制造业,年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给予销售额5%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支持数字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其软硬件投资额30%的予以最高50万元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二)生物经济扶持
34.符合《哈尔滨市支持生物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哈政规〔2022〕9号)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市级支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35.打造生物经济新基地。对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扶持最高200万元;对医药企业新增药品批号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36.加快哈尔滨国际生物谷建设,鼓励大学大所、龙头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按成果产业转化投资额的5%给予核心团队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三)冰雪经济扶持
37.加快冰雪装备产业发展。对新设立的冰雪装备企业,产值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产值的2%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向金融机构申请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贷款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50%贴息,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文体局)
38.培育冰雪经济新业态。支持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服务产业发展,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文体局)
(四)创意经济扶持
39.支持设计产业化。引进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机构,对新注册的知名创意设计机构和知名设计大师工作室等,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按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
40.优化设计产业生态。支持工业设计、时尚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等企业发展,建设创意设计产业园区,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
九、现代服务业扶持
41.现代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的,按其新增营业收入的1%予以最高5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42.购买本区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等生产性服务,当年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买方企业购买服务总金额3%最高100万元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43.鼓励服务型制造。对服务性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按其新增服务性收入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44.加快建设国家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支持数字智慧物流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住建局)
十、其他事项
45.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执行新区政策。
46.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遵守承诺信用的企业,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三年内不支持其申请国家、省、市及我区的扶持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47.本政策由区发改部门统一受理,各行业部门负责评审,财政部门统一兑付。
本政策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按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平房区人民政府。
来源:哈尔滨市平房区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