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加快长智光谷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长春新区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3-04-25 12:00:25 阅读量: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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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长智光谷园区建设,打造千亿级光电信息产业集群和创新高地,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享受政策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区科技局另行约定。

第二条 本政策重点支持引进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弥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层级的创新型项目,包括半导体、光学和电子元器件及设备、航空航天、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智能制造等光电信息以及生命和大健康产业项目。

第三条 政策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和项目补助以及园区运营机构的补助,政策扶持资金从长春新区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租金补助。按照租赁面积划定两类项目,租赁面积为500㎡及以下的,认定为初创期项目;500㎡以上的,认定为成长期项目。对经认定和批准的项目,自入驻园区之日起,初创期项目连续给予三年租金最高100%的补助、成长期项目连续给予三年租金100%的补助,第四、五年租金50%的补助,单个项目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初创期项目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或入驻园区首年产值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2.企业已有或在入驻园区两年内通过2项及以上科技成果的;

3.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同期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4.企业入驻首年单位面积产出强度首年须达到2000元/㎡、次年4000元/㎡、第三年6000元/㎡。

(二)成长期项目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或入驻园区首年产值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

2.企业已有或在入驻园区两年内通过3项及以上科技成果的;

3.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同期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企业入驻首年单位面积产出强度首年须达到3000元/㎡、次年5000元/㎡、第三年至五年7000元/㎡。

第五条 房屋购置。鼓励园区入驻企业,在园区具备产权出让条件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条件建设补助。对经认定和批准的成长期重点项目,对企业设备(洁净间建设)投入,实际投入在200万元—1000(含)万元以下的,按8%给予补助;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按10%给予补助;5000万元以上的按1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重点项目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拥有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或从事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

(二)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项目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良好的;

(四)填补区域产业空白的;

(五)项目团队拥有国内、外行业知名专家或技术骨干背景的。

第七条 运营机构补助。对经认定和批准从事产业招商、产业联盟搭建、开展产业共性服务的园区运营机构,每年给予500万元的运营补助。运营补助由运营机构在园区运营期内的运营成本和绩效考核两部分构成。其中70%为运营成本补助,采取期初直接补助形式;30%为绩效考核补助,采取考核达标后补助形式。绩效考核部分,每年按照运营机构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给予扣减或全额补助。对超额完成既定指标任务,且对区域产业集聚发挥重要支撑带动作用的,再给予100万元的运营奖励。

第八条 对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院士团队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总部基地项目、国内行业领军企业产业化项目,可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九条 兑现标准和方式。

(一)租赁项目补助兑现须遵从以下条件:

1.补助形式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执行;

2.租赁项目在入驻园区后,首次产值达到认定条件约定之年起,方可申请租金补助政策;

3.项目入驻满1年,对其厂房利用率进行考核,对未利用的部分,按差额等比例减少补助;免租期结束后,对厂房利用率未达到60%以上的,按照差额等比例减少补助,并加收10%的租金;免租期结束后,不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的项目,对厂房利用率仍未达到100%的,按差额等比例加收租金,对各项约束指标只达到60%以下(含)的,给予5个月整改时间,整改仍未通过的,退还全部租金补助;对未完成协议约定每年需达到的约束指标的,不给予当年租金补助;

4.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到进场装修,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期限的,协议自动解除。

(二)园区运营机构补助兑现须遵从以下条件:

1.补助形式采取直接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运营成本补助,采取当期先行直接补助方式;绩效考核补助,按照每年绩效考核赋分情况,给予相应比例的后补助。

2.园区运营机构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按任务量化分解。考核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给予全额兑现,低于90分高于75分(含)的,给予80%兑现,低于75分高于60分(含)的给予50%兑现,达不到60分的不予兑现。如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60分以下:

(1)园区入驻率得分未达到10分的;

(2)经济指标得分未达到10分的;

(3)服务成效(科技创新服务、投融资服务、营销和培训服务)总得分未达到20分的。

3.运营奖励发放。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按年度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二的,按年度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园区内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或被上市公司收购;

(2)引育独角兽企业或亿元规模以上企业;

(3)新培育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规上企业共计5户以上(含5户)。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组织与管理。

新区科技局作为长智光谷园区管理部门,负责支持园区招商引资、指导项目入园申报、参与项目核准与兑现踏查、参与园区运营机构绩效考核、配合组建产业发展基金、参与基金募集和投向、项目管理与服务。

运营机构和新区科技局、新发集团负责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申报、项目入园核准及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与兑现。

(一)资金兑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新区科技局协调园区运营机构负责入驻企业或项目的资金申报与兑现、宣传、指导工作,受理项目兑现申请。入驻企业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由新区科技局负责召集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对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兑现意见及拟兑现金额报新区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拨付入驻企业。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应积极配合园区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定期向园区管理部门提交、报送材料,汇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当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项目申报流程书面向园区管理部门申请调整,经园区管理部门审定后提出具体调整意见。

第十三条 园区管理部门对入驻的企业或项目定期进行考核,一般为每年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考核意见,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寻找对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管委会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兑现的全部补助。同时,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进行项目建设的,或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管委会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处理,对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享受以上优惠政策若与省、市、新区同类政策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长春新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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