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来源:池州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20 13:00:24 阅读量: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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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区战略,加快园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大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顺利实现主要指标三年翻番目标,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扩大有效投资

(一)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对新引进企业购置生产设备的投资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20%,单个企业补助期2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单个企业累计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如下:

1.对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硅片和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制造等半导体核心和关键领域的企业,补助比例为20%;

2.对晶圆制造装备、封装测试装备、硅片生产装备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半导体非标设备(实现国产替代)等半导体设备制造企业,补助比例为15%;

3.对引线框架、封装基板、键合丝、光刻胶、研磨液、特殊气体等半导体材料和高阶线路板等电子材料,以及电子元器件、专用设备、电子终端等企业,补助比例为10%;

4.对LCD、OLED、MiniLED、MicroLED等显示领域关键部件、关键材料、关键设备、显示终端等企业,补助比例为10%;

5.对新引进的非上述领域内的战略性新兴企业,补助比例为5%。

(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对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半导体、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洁净厂房给予分类支持:

1.企业自行装修洁净厂房的,按照万级厂房500元/平方米、千级厂房500元/平方米、百级厂房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述补贴资金在企业取得装修施工许可证并在主材进场施工后,可按补贴金额30%的申请装修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给装修施工单位的款项。洁净厂房竣工验收且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再拨付70%。

2.对首次入驻经开区企业,可租赁区属国有公司提供的洁净厂房,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洁净厂房定制化装修。区属国有公司与企业签订《洁净厂房定制装修合同》,国有公司根据企业提供的洁净厂房装修图纸,对所租赁厂房进行定制化洁净装修。企业需按照装修预算价的5%缴纳保证金。

(2)洁净厂房装修费用偿还。洁净厂房装修费用分为固定成本和财务成本。企业须自洁净厂房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偿还财务成本。其中前26个月的财务成本由企业先行缴纳,财政据实补贴。第27个月开始3年内,财务成本由企业按季实缴,财政按季补贴。企业须自厂房租赁之日起第27个月开始按季偿还洁净厂房固定成本,3年内偿还完毕。(首期固定成本为洁净厂房装修决算审定价,后续固定成本为决算价扣除已偿还的固定成本。财务成本为区属国有公司根据当期固定成本按照年化率6%的标准向企业收取额。)

二、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三)降低企业厂房使用成本。对新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现代服务项目,继续执行《池州经开区标准化厂房招商支持政策》(池开政办〔2021〕4号),分类给予企业厂房租金补贴和回购补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其中对单独使用三层、四层的企业,在享受前26个月厂房租金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补贴12个月厂房租金。

(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供地企业执行《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办法》(池开政办〔2023〕2号),给予按期开竣工的新引进企业或新用地项目24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奖励,未按时开工和竣工的,按照延期月数相应扣减奖励金额;建设期结束后,按亩均税收贡献、亩均产值和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综合评价结果每年度给予用地企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奖励。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鼓励企业采用集中供热降低生产成本,对首次接入供热管网企业的第一年用汽量以及已接入供热管网企业的年度用汽增量,按照每吨10元标准给予价格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降低企业排污成本。企业排放污水至园区电子信息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污水符合设计进水水质的按照8元/吨支付污水处理费用,超出设计进水水质的污水处理费用增加部分另行承担。

(七)降低企业采购成本。对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的产品(不含水、电、热产、有色、混凝土、建材、石化产品和矿产品等),当年交易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纳税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制造业“双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1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

(九)提高企业数据质量。鼓励企业规范化统计,提升统计水平,对“四上企业”统计人员依据报送报表质量每年给予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600元、三等奖奖励400元,奖励面分别为全部“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的20%、40%、30%。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于在国内进入首发上市程序(不含北交所)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累计500万元的奖励。第一阶段为企业完成改制,在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后,奖励150万元,从企业获得该奖励资金后三年内,未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的,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第二阶段为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奖励150万元,在企业获得该奖励资金后两年内,未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或注册的,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第三阶段为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或注册并发行上市后,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将政府奖励上市的资金按不低于30%用于奖励核心管理团队。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税务登记转移到池州经开区的,视同池州经开区企业首发上市,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十一)引导企业挂牌融资。企业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核准,对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额外给予50万元奖励;未经基础层直接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350万元奖励。企业经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在科创板培育层或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十二)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提供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及固定资产贷款融资担保服务,单个企业单笔或单个类型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三)缓解企业资金周转难题。设立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缓解企业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的暂时困难,申请过桥资金额度控制在银行承诺续贷额度内,原则上单个企业的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

四、强化人才培育和引进

(十四)支持企业引进人才。企业引进我市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其专业背景与在经开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分别按每人次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给予企业人才引进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有多重属性人才的补助标准按最高层次计算,不重复资助)。

(十五)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新引进在经开区创办企业、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的我市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创办企业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建成投产并达到规模以上后予以兑现。

(十六)多措并举培育人才。由经开区推荐新当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国家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人才的企业,给予其一次性50万元奖励;由经开区推荐新当选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和“115”产业创新团队,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安徽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企业,给予其一次性10万元奖励;由经开区推荐新当选市级拔尖人才、市“322”产业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其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七)保障人才住房需求。设立科技人才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不含国有企业、房地产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新引进我市人才目录(按照关于印发《池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伯乐奖”奖励办法》(池人才〔2022〕5号)的人才分类)中的A、B、C、D类人才,其专业背景与在经开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给予A类人才赠送190㎡以下住房一套(前两年入住人才公寓,第三年经考核认定后予以赠送住房,超出面积部分金额由人才本人支付);在全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主商品房的,给予B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C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4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D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比例为20%。

(十八)保障企业员工住房需求。新落户工业企业(含投产运营不到1年的企业),申请解决公租房的职工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用工数的50%;已投产运营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申请解决公租房的职工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用工数的30%;入驻开发区现代服务业企业,原则上申请公租房不得超过3套;开发区重点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每户企业按3人核定,企业可申请一人居住的公租房(人才公寓)。

(十九)鼓励社会力量引工。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通过招商引进的新投产运行一年内的工业企业解决用工需求,并签订劳务合作合同且就业6个月以上,当年度为园区企业新增招聘人数在50人以内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引工补贴,新增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内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引工补贴,新增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按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引工补贴。通过产线外包方式向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通过招商引进的新投产运行一年内的工业企业解决用工需求的,按照产线外包合同金额的2%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引工补贴,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单笔产线外包订单引工补贴不超过10万元,另可按招聘人数叠加享受相应一次性引工补贴。

(二十)鼓励院校推荐就业。对在池院校推荐学生到经开区企业就业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执行《池州市服务园区企业招工用工实施意见(试行)》。为鼓励院校推荐学生来经开区工作,年累计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60人及以上的,奖励12万元;100人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各院校可将补贴的50%左右用于奖励辅导员、指导教师及其他参与推荐毕业生到经开区成功就业的人员。

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十一)支持企业技术交易。对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系统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年度累计登记额5000万元(含)-5亿元的企业,按登记额的1‰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年度累计登记额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

(二十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等在园区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向区内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成果转移,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十三)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建有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的研发设备按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投资补助,单个机构每年不高于300万元,连续补助2年。

(二十四)培育芯片设计企业。支持芯片设计企业新产品流片,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于首次完成流片的企业,按不超过流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支持IP购买,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按IP购买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五)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规模工业企业的,当年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年度新增入库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六)鼓励企业做大升级。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的纳统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七)鼓励企业做优做精。对全国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百强企业的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十八)促进骨干企业创新发展。设立突出贡献奖,对当年入库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海关代征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3000万、5000万和1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100万元、200万元。设立突出进步奖,对营收和税收年增长均达30%以上的纳统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设立创新发展奖、项目建设优秀奖、亩均英雄奖和优秀企业家奖,一次性给予获奖企业或个人5万元奖励。

(二十九)鼓励企业扩大市场。对较上年出口实绩增量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4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年出口额达200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对资源类产品进口超过2000万美元,实绩反映在我区的企业,基数(上年进口实绩)部分内每美元奖励0. 0025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05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激励外商扩大投资。对外商直接投资单个项目,到位资金50万美元以上、不足300万美元的,按每到位50万美元给予投资主体1万元奖励;到位资金3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到位300万美元给予投资主体10万元奖励,最高300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三十一)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经营纳税,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优先支持半导体、装备制造及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我区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或企业。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符合用地、能耗、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十二)对总投资亿元以上半导体与新型显示类产业及补链强链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新型研发机构;总投资5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年营收2亿元以上的商贸或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支持政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境内外上市企业在经开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十三)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我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在10年内迁出园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超出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部分应全额退还。

(三十四)同一企业、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非评审类项目除外。

(三十五)本政策由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牵头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落实。

(三十六)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园区未规定有效期、已过有效期等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池州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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