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林业局关于《雅安市现代林(草)业 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示

来源:雅安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04-18 12:00:56 阅读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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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雅安市委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竹林风景线的实施意见》(雅委发〔2019〕10号)精神,持续推进我市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助推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林(草)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领办〔2021〕8号),我市草拟了《雅安市现代林(草)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将《雅安市现代林(草)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挂网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3年4月14日至4月20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雅安市现代林(草)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雅安市林业局(邮政编码:62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雅安市现代林(草)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76789385@qq.com。

联系人:魏华刚,联系电话:13551582779,0835-2222152。

附件

雅安市现代林(草)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雅安市现代林(草)业园区(以下统称“市级园区”)的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市级园区在构建“5+3”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作用,积极助推乡村振兴,全力服务川藏铁路第一城、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林(草)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领办〔20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市级现代园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园区认定范围包括木本油料园区、木材园区、竹产业园区、林草中药材园区、花卉园区、草业园区及其他特色林(草)业园区。

第三条 市级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园区按照自愿申报、严格评分、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依规进行,确保建设质量和示范带动效应。

第五条 市级园区的名称原则上按“县(区)名称+乡镇(地名)+主导产业+现代林(草)业园区”的程式规范。

第二章 指标设置与评分

第六条 按照产业导向、支撑有力、正向激励的原则,市级园区认定共设基地建设、设施装备、产品加工、新业态培育、绿色生产、品牌建设、科技支撑、组织方式、保障措施9个方面的18个指标。

第七条 市级园区认定分值共100分。详见《雅安市现代林(草)业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认定标准,每个指标按达到设定标准、未达到设定标准、低于最低设定标准3个档次评分。凡评价达到设定标准得满分,未达到设定标准按比例或指标分值的60%(注明项)得分;低于最低设定标准不得分。

第九条 市级园区合计得分等于各指标实际得分的合计数。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培育园区。县(区)组织开展园区自评,每年5月底前,向市林业局申报纳入市级园区培育范畴。

第十一条 确定培育名单。市林业局每年6月底前组织对各县(区)申报的市级园区进行评估,择优确定培育名单。

第十二条 市级园区认定。纳入培育范畴的园区,经过培育,自评达到市级园区标准的(自评达到80分以上),于11月初向市政府申报市级园区评选。市林业局于11月底前组织开展实地查验和评分,根据得分排名,提出拟认定的市级园区建议名单,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命名授牌。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园区申报文件、园区建设自评报告、园区建设规划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 激励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园区评定结果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县(区)安排和向上级推荐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在市级园区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园区或省级培育园区,条件成熟时推荐申报国家级园区。

第十五条 按照“年度监测、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市林业局每年对已命名的市级园区进行抽查。抽查评分标准与认定评分标准指标和分值设置相同,分值在80分以下的,限期1年整改达标,整改期满仍不达标的,取消命名并摘牌,且下一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市级园区必须按照评分标准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已获认定的,报请撤销其称号,下一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一)近两年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近两年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

(三)近两年发生重大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等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申报单位要严肃认定纪律,不得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各认定单位和参与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认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和增加基层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来源:雅安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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