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广州市南沙区预制菜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提升农业聚集效应,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本区农业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东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10号)、《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农规字〔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结合南沙区预制菜产业园建设实际情况,按照区财政补助资金5000万元的总额为限完成产业园的建设,制定扶持南沙区预制菜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总则】
(一)适用范围:在南沙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入园的预制菜产业园实施主体。
(二)实施主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本区属地统计、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本区。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建设农业生产性项目的,要求在产业园内拥有土地租赁合同剩余年限不低于2年(自产业园批准创建之日起计,下同)的农业用地。实施主体涉及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要求是自有建设用地,或是具有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并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与计划建设项目相匹配的建设用地。
第二条 【支持预制菜产业园项目用地】
(一)对充分利用区内村留用地、村级工业园、旧厂房等发展预制菜产业的,如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的,按不高于同地区平均租金水平的50%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每月每平方米5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年补贴最高(含)1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支出。
(二)对现代农业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规模100亩(含)以上且流转期5年以上的流入方,采取政策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亩的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支出的租金补助。
第三条 【支持预制菜产业科研和信息化建设】
对实施主体实施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项目的,区财政按项目投资额最高给予45%扶持,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进行公益科研项目和公共信息(包括电商)平台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可以实行全额资助。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项目主要是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专家团队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 【支持培育预制菜示范企业】
实施主体被认定为省级“菜篮子”基地或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加工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扩大设施设备投资】
(一)对实施主体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区财政按项目投资额的45%给予扶持,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行全额资助。基础设施主要指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范围内的园区道路建设、土地整理,以及防洪排涝、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实施主体建设生产设施和产业融合项目的,区财政按项目投资额的45%给予扶持,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生产设施主要指建设农业生产大棚和农产品加工用房、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检验检测等设施设备;产业融合项目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新建或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观光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商等)设施配套等。
第六条 【支持预制菜原材料采购】
(一)鼓励支持南沙预制菜企业到南沙对口合作帮扶地区投资建立预制菜加工基地,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单个企业固定资产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二)原料采购来自南沙区对口合作帮扶地区的实施主体,年累计原料采购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奖励5万元,采购额每递增3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续补贴3年。
第七条 【支持组建预制菜协会】
鼓励实施主体组建南沙区预制菜各类协会,支持协会创建的平台的展示、活动功能等以及运营保障,强化与会员企业的调研交流,按照企业需求、利用企业资源,明晰具体举措,切实发挥协会的引领作用。举办预制菜相关展会范围的国际级、国家级活动的,给予协会布展费、展会费等10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举办省级预制菜活动的,给予协会布展费、展会费等80%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举办市级预制菜活动的,给予协会布展费、展会费等6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展会费用补助范围包括场地租赁费、展会搭建费及宣传推广费用。
第八条 【支持预制菜产业金融服务保障】
实施主体用于主导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笔贷款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执行利率补贴),园区每个实施主体每年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该实施主体在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预制菜溯源应用和标准化建设】
(一)鼓励实施主体加入和应用全球溯源中心。对通过全球溯源中心委托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实施主体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相关服务的,给予实施主体检验检测认证相关服务费用50%的补贴,单个实施主体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实施主体为预制菜外包装加施全球溯源中心溯源标识,给予每个溯源标识0.1元奖励,单个实施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主导制定预制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基础通用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与区内职能部门相同类型补助,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十条 【支持预制菜品牌文化建设】
(一)建设南沙预制菜体验中心,推进预制菜产业与休闲、旅游、文化产业等深度融合,持续开展美食系列活动,营造预制菜饮食文化的浓厚氛围。入驻预制菜体验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个企业每年给予1万元扶持,连续扶持3年。
(二)在线下渠道方面,鼓励实施主体在包装上申请授权使用“优品南沙”标识;在线上渠道方面,鼓励实施主体申请入驻“优品南沙”平台及申请授权使用“优品南沙”标识。获授权产品按照产品年销售额的1‰进行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含)30万元,连续扶持3年。
(三)对实施主体实施农业品牌建设项目的,区财政按项目投资额的45%给予扶持,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进行区域公用品牌创建的公益性项目可以实行全额资助。农业品牌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实施主体进行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包括农业品牌及知识产权的创建设计、注册、宣传推广等,以及组织相关峰会等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实施细则》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区财政给予最高1:1配套支持,但财政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75%。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或协议同步进行调整。
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政府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含产值),出现项目补助大于其年度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含产值)的,超出部分推迟到下一年度。实施主体实施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产业融合和农业品牌建设项目的,对于申领补贴为投资额45%的项目,在申请补贴前组织现场论证,具体补贴比例以论证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享受本措施扶持后,应签订书面承诺;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建立实施主体退出机制,与税务部门建立违规信息通报机制,杜绝出现领取补贴后不履行义务或变卖、转租补贴资产情况。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关于市内跨区迁移企业,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涉及预算划转的上解资金,应在政策兑现时予以扣减。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奖励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并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本措施涉及数值“达到”“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高于”“不超过”的,均包含本数。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2年5月3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未尽事宜,由南沙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