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体经济充分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涉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质性运营的认定,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实质性运营应具备的条件
实质性运营的认定,应当符合《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根据第1/2021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第2/2021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企业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扶持办法(暂行)》、第1/2022号执行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法》、第2/2022号执行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第3/2022号执行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2/2022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引领型企业实质性运营发展扶持办法》、第1/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提出2023年度及之后的奖励、补贴或者其他申请,适用本规则。第1/2021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所规定的实体产业或实业、第2/2021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企业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扶持办法(暂行)》所规定的实体化运作视同本规则所指的实质性运营。
第五条 解释主体
适用本规则的工作机构根据职责负责本规则的解释。
第六条 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