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支持社消零企业提质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4-10 12:00:30 阅读量: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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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提振企业信心、激发消费活力,进一步打造城市消费新中心,助力郑州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结合郑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措施支持对象为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在高新区持续经营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加大社消零企业培育力度

1.鼓励企业“小升规”

对首次纳入“四上”统计的限额以上社消零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3万元奖励,对纳统当年零售额达1亿元(含)的社消零企业,奖励标准提高至8万元。

责任单位:创新发展局

配合单位:财政金融局、各园区运营中心

2.鼓励社消零企业扩大规模

定期向社会公示限额以上社消零企业名单,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并根据其业务增长情况给予分阶段奖励:对年零售额增速超过高新区社消零同年增速目标的限额以上社消零企业,按照年零售额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零售额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在高成长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创新发展局

配合单位:财政金融局、各园区运营中心

3.鼓励头部企业落户

鼓励国际国内大型商贸业企业在高新区落地区域性总部,对新落户的区域性总部企业,纳入“四上企业”统计且年零售额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创新发展局

配合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局、各园区运营中心

(二)支持区域商圈提档升级

4.打造特色商业街区

支持商业运营主体依托重点商圈,通过新建、改造等方式,打造商业地标。对新获评郑州市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商业运营主体(“四上”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对其亮化支出,按照年度实际支出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主题鲜明、形式创新的汽车节、美食节、电器节、家装节等消费促进活动举办,并视活动成效给予一定补贴。

责任单位:创新发展局

配合单位:财政金融局、各园区运营中心

5.支持发展首店经济

鼓励商业运营主体(“四上”企业)招引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品牌及“中华老字号”品牌在高新区开设首店,对成功落户注册成立法人企业的品牌首店,并纳入“四上”统计成为社消零企业的,按每个品牌首店给予商业运营主体最高3万元奖励。对入库年零售额规模突破1亿元的,按首店当年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发展奖励。

责任单位:创新发展局

配合单位:财政金融局、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

6.支持集中化、规模化发展

对非统一收银模式的商业运营主体,调整管理模式统一结算,改造为社消零企业并成功纳入“四上”统计的,按其纳统当年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100%给予补贴,并对其促进消费项目类申报优先给予支持。对纳统当年零售额超过10亿元(含)的,对其调整管理模式支出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创新发展局

配合单位:财政金融局、各园区运营中心

(三)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7.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创新销售模式

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在城市商圈、特色商业街等增设销售体验中心,扩大品牌覆盖。对年零售额不低于5亿元且增速不低于高新区当年社消零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对其在政策有效期内增设的销售体验中心(销售和税收数据需纳入高新区核算且经营不少于6个月),按实付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开展“团售”业务,对一次性销售500台汽车且可以全部计入零售额的汽车销售公司(四上企业),给予不高于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奖励,以支持其扩大经营规模。

责任单位:创新发展局

配合单位:财政金融局、各园区运营中心

8.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健康发展

支持汽车租赁企业探索建立综合性的出行服务平台,优化经营布局、扩大经营规模。对汽车租赁企业(限额以上社消零企业),对其从高新区汽车销售“四上”企业购置车辆数量同比增加的,对增购部分,购车裸车开票价在15万元以下的,给予每辆500元加油卡补贴;购车裸车开票价在15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辆最高1000元加油卡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创新发展局

配合单位:财政金融局、各园区运营中心

(四)支持餐饮服务能力提升

9.支持学校供餐服务专业化

鼓励区内高校食堂餐饮从后勤业务剥离,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由依法注册、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承包经营。对新纳入高新区“四上”统计的高校供餐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3万元奖励;纳统当年社消零规模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加3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该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创新发展局

配合单位: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三、附则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本措施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配合实施。

同时符合多条支持措施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实施期间,如遇上级出台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来源: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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