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高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梅州市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3-04-06 12:00:48 阅读量: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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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提升园区产业政策协同水平和综合竞争力,集中资源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梅州高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梅高管〔2022〕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家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卫健委、应急管理部、医保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

2.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

三、主要内容

(一)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1.在梅州高新区内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园区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2.企业应主要从事生物技术、生物制药、现代中药、化学药、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等生物医药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

(二)涉及的主要扶持措施。《实施办法》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重点领域,以技术创新为引领,实现生物医药领域关键技术、重大产品的创新突破,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鼓励新上项目,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支持创新研发。对获得新药证书、新启动临床I、II、III期研究的新药项目、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本市自主实施产业化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以及通过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可达500万元。

2.鼓励成果转化。对于率先在全国前三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制剂品种,每品种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品种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支持新上项目。对新建立的生物医药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认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三)其他部分。明确《实施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园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实施办法》奖补资金由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兑现。明确《实施办法》由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明确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实施办法》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来源:梅州市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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