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措施,进一步促进全年经济增长,多措并举开展助企纾困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均在大连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扶持对象应符合我区“1+8”重点产业方向。
第三条 促进重点企业增长。支持规模以上企业成长壮大,按照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规模分档,对营业收入(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本年度增长率超过12%(含12%)的,奖励200万元;对营业收入(产值)达到5亿(含)-10亿元,且本年度增长率超过15%(含15%)的,奖励200万元;对营业收入(产值)达到1亿(含)-5亿元,且本年度增长率超过20%(含20%)的,奖励50万元。本年度增长率较奖励标准实现倍增的,奖励额度翻倍执行。
第四条 鼓励引进重点产业企业。对于本年度新注册或大连市外新迁入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上限不超过地方贡献的80%。
第五条 促进企业“小升规”发展。对于注册在高新区,本年度首次实现升规入统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推进企业由成本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对本年度内区内非独立法人转变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并且在本年度内实现升规入统,给予一定奖励,上限不超过区级贡献的80%。
第七条 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对于注册地在高新区、获评程序是通过高新区申报完成的企业,本年度内,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30万元。本年度内,对于新引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2万元;新引进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36万元。
第八条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积极拓展渠道,进一步降低企业宽带网络资费,降低企业通信成本。
第九条 按照企业纾困需求,企业可将奖励资金用于研发费用、房租补贴、高管团队或高级人才奖励、开办费用。
第十条 本政策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来源: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