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凤泉区关于支持电池行业企业“退城(退村)入园”的实施办法

来源: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28 13:00:26 阅读量: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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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区电池企业、家庭作坊式商户“退城(退村)入园”,推动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和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引导城区和农村符合一定条件的电池行业企业“退城(退村)入园”,坚决取缔“散乱污”企业,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强政策引导和要素保障,按照“堵疏结合”原则,提升新能源电池产业园区综合承载功能和产业导入,促进全区电池产业集聚集约集群规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

实行政策引导与依法管理相结合,通过落实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引导园区之外的电池企业入园发展。

(二)坚持企业自愿

由企业依据市场规律和自身需要,结合政府制定的鼓励扶持政策,综合考虑自主确定入园的项目、投资、时机和步骤。但未取得企业工商登记、环评、安全生产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商户,必须入园发展,由园区统一协助商户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坚决依法取缔。

(三)坚持分类施策

对符合产业政策且各项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完备的园区之外的企业,依法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及存在环保、安全生产、土地管理、税收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查处分类处置,经整改提升符合条件的引导其“退城(退村)入园”;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淘汰;对被依法认定的“散乱污”企业,实行动态清零,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三、适用对象和园区范围

(一)适用对象:凤泉区行政区域内、专业园区范围以外符合我区电池行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小作坊、小商户,含一次性电池、可充电电池及其配套上下游产业链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专业园区,指新乡市新能源电池专业园区(含陈堡片区),其中一次性电池产业原则上全部入驻陈堡片区中华电池产业园。

四、政策措施

(一)“退城(退村)”

1.退城入园电池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执行。鼓励工业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进行装备升级和兼并重组,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2.退城入园电池企业利用原有厂区土地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科技研发、信息产业及其它现代服务业的,按照凤泉区总部经济奖励有关政策执行。

(二)“入园”

1.“退城(退村)入园”企业迁移工作由原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完成迁移后,入园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指标和税收等仍归属原乡镇(街道)。

2.凡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或单独供地的项目均须通过专项工作小组审批。对入园项目,从主导产业契合度、产业链关联度、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能耗水耗、土地规划、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贡献、建设周期、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审批通过后,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具体细节,统筹安排供地选址、面积和跟进服务。

3.退城入园电池企业的新建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予以优先申报、安排。

4.对“退城(退村)入园”的电池企业,相关入园优惠政策参考凤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泉区关于支持工业企业“退城(退村)入园”的实施办法》(凤政办〔2022〕1号)执行。

5.对入驻标准化厂房区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新乡市动力电池专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凤政〔2020〕6号)执行。在2023年6月30日前签署入驻协议的,免厂房租金6个月;入驻企业可享受个性化定制厂房,企业向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厂房的具体需求,并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交纳厂房定金。

6.对新入园电池企业,参照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泉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政策的实施办法》(凤政办〔2020〕2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享受期为三年。

7.签署购买厂房和土地协议的,实行成本价购买(具体价格由政府平台公司凤昌公司提供)。

8.对入园企业在申报各类工业、科技等专项奖励扶持项目、资金及其他荣誉称号时,予以优先推荐、扶持。

9.对入园企业负责人及其高管,在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相应优待政策,可享受凤泉区居民(或村民)同等待遇,接政策规定在凤泉区辖区内的公办或民办学校就读。

10.对入园企业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安评和贷款等服务方面,依法实行特殊优待优先政策,政府派专人协助一站式办理。

11.入园企业当年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

五、组织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和政策兑现

专项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区发改委、科工信局、商务局、城建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企业所属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实行并联审批,共同为入园企业提供快速高效服务。

(二)坚决打击“散乱污”企业商户

组建工作专班,联合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电管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在2023年6月30日前仍没有签署入驻协议和搬迁的“散乱污”违法违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案件线索清晰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入园企业未达产的经专项工作小组审批后可享受本办法,其它行业“退城(村)入园”的优质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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