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全力打造产业发展平台,提升服务效率,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培育孵化中小微型企业,推动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州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丘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入驻产业园区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的项目引进、审查审批、厂房出让、厂房租赁、费用收缴、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以出让、租赁或以租代售方式入驻产业园区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标准厂房经营主体为丘北县华晨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负责标准厂房的统一经营、管理服务,按照本办法规定签定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丘北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的生产加工、服务型项目及产业集群、上下游产业配套项目等。
(二)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产业集群项目,以及列入省、州、县重点推进的产业项目优先入驻。其他类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入驻。
(三)项目生产技术工艺符合安全生产、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范、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项目投资强度0.4万元/平方米以上(含厂房租赁费、生产性机械设备及装修等,不含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单位应税年产值1万元/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六条 拟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入驻手续:
(一)入驻申请。企业向县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预审同意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租用标准厂房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余项目由县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住建局、州生态环境丘北分局、应急局、华晨公司等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入驻后,由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入驻手续办理。经审批同意入驻标准厂房后,入驻企业与县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丘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入驻协议书》,明确项目投资规模、开竣工时间、达产达销时间、年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税收,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入驻协议签订后,以租赁方式入驻的与华晨公司签订《丘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用途、租赁面积、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以及公共设施配套条件、违约责任等;以出让或以租代售方式入驻的,由华晨公司与企业签订《丘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出让合同》或《丘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以租代售合同》,合同应载明厂房用途、出让面积、出让价格及支付方式,以及双方责、权、利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以租代售合同还应增加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回购方式等,租金可部分抵消购买厂房资金。
(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企业到县发改局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标准厂房装修施工设计、项目环评、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
第四章 标准厂房出让价格及租赁费用标准
第七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以出让、租赁或以租代售方式入驻标准厂房。
(一)租赁期限。以租赁或以租代售方式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租赁期限最短为5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以租代售的企业租赁期届满后,必须按规范程序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缴清产权转让费用。租赁企业租赁合同期届满后有意续租的,应在合同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华晨公司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与华晨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续租合同。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享有优先租赁权。
(二)标准厂房出让价格。以出让、以租代售方式入驻标准厂房的,厂房出让价格按照决算审计认定的标准厂房成本单价计算为依据,经第三方评估后,按国有资产出售规范流程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三)租赁费用标准。标准厂房租赁费用为第一层12元/㎡/月(本办法有效期内不调价,下同);第二层10元/㎡/月;第三层及第三层以上10元/㎡/月。单层标准厂房以4.5米层高为基准,层高低于8米(不含8米)按一层计算面积,8(含8米)—12.5米的按两层计算,并以此类推,每增加4.5米层高增加一层面积。
(四)物业管理费。由华晨公司按照规范程序引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物业服务收取办法,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照审批的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五)其他费用。水、电、气、通讯等费用按相应部门规定据实收取。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入驻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州有关扶持政策及《丘北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试行)》。
(一)入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其依法缴纳的县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相应比例的扶持。具体扶持比例为:年缴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按年缴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配套扶持;年缴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不足600万元的,按年缴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进行配套扶持;年缴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年缴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进行配套扶持。
(二)入驻企业产品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质量奖,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农业企业进行奖励,其中: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一项或地理标识农产品认证企业,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一项,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一项,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述同一企业只奖励一次)。
(三)上市扶持。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在积极向上申报奖补的同时,县级给予一定的配套奖补。鼓励入驻标准厂房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四)产业扶贫基金扶持。对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吸纳就业人数多、巩固脱贫攻坚效果好的企业,积极推荐产业扶贫基金支持发展。
(五)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县级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园区保障性住房给入园企业职工使用,租金标准按丘北县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六)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入驻企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州相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安排申报,争取国家、省、州相关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七)其他扶持政策。按照国家、省、州现行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第九条 扶持资金来源。
(一)积极争取上级扶持。符合《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入驻标准企业,县级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向上申报争取专项资金扶持。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县人民政府根据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标准厂房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对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进行扶持兑现。
第十条 入驻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国家和省、州、县及本办法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叠加。
第十一条 优惠政策兑现。由企业提供合法真实的财务凭证、票据,向县产业园区管委会申请,经县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投资促进局等单位审核后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兑现。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与华晨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应达产达销,达产达销后年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及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达不到租赁合同约定的,不应享受本办法确定的扶持政策。
第六章 标准厂房管理
第十三条 入驻标准厂房企业必须合规合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商务、自然资源、住建、市监、生态环境、应急、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为便于标准厂房管理,同一栋或紧邻的标准厂房原则上只准许安排一种或同类相近的产业项目入驻,并且标准厂房用途确定并签订出让或租赁合同后,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入驻企业开展标准厂房装修前,须将施工设计方案报县华晨公司审核,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能施工。
第十五条 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实行分类负责管理,具体为:
(一)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电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管理。
(二)标准厂房内公共部分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电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华晨公司负责。
(三)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排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缴纳。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的,由合用企业共同承担;合用双方自行签订协议书确定各方费用分摊的具体方法,但对第三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四)进入标准厂房的车辆须自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公司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规范停放。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禁止以下行为:
(一)转租标准厂房(出让方式除外)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二)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共用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其它物品;
(三)在标准厂房规划区域内饲养动物(含宠物);
(四)禁止使用燃煤锅炉,入驻企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等;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由相应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对标准厂房进行装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华晨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租赁企业装修、安装生产设备时不得损坏标准厂房的主体结构和墙体,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入驻标准企业因租赁期满或承租方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时,能移动的生产设备可搬迁,不可移动的附着物(含生产设备等)和对标准厂房的装修一律不予经济补偿,产权归属华晨公司。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华晨公司有权解除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给华晨公司等造成的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一)入驻企业与华晨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未进场装修(若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装修、设备安装完毕3个月内未组织生产;
(二)入驻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标准租金、物业管理费逾期3个月的;
(三)未审批同意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的;
(三)投产后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的;
(四)未经审批同意转租标准厂房的;
(五)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丘北县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县之前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如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效期3年。
来源:丘北县产业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