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县工业园)的产业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县工业园标准化厂房的管理使用,为入驻企业营造整洁、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成长环境,进一步增强园区产业配套和产业转移承接功能,培育孵化新业态新经济,促进园区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县工业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业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租五华县人民政府在县工业园内投资建设或收储的标准化厂房。标准化厂房的用途是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以及新业态新产业新经济的孵化、研发、办公等。
第二章 优惠扶持
第三条 承租企业的入驻手续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备案、物业交接等手续。
第四条 承租企业在与五华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补。同时,对五华县本级财政承担的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的扶持奖补,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相关奖励
新签投资协议的承租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在五华县当地任一自然年年经济社会贡献值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经济社会贡献值强度达到每年250元/m²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1.年经济社会贡献值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经济社会贡献值强度达到350元/m²以上的,按该年度已缴厂房租金的100%进行补贴;承租园区配套标准宿舍的,按上限20间年度宿舍租金的60%进行补贴(承租园区配套标准宿舍不足20间的,按实际承租宿舍年度租金的60%进行补贴)。
2.年经济社会贡献值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经济社会贡献值强度达到300元/m²的,按该年度已缴厂房租金的80%进行补贴;承租园区配套标准宿舍的,按上限20间年度宿舍租金的40%进行补贴(承租园区配套标准宿舍不足20间的,按实际承租宿舍年度租金的40%进行补贴)。
3.年经济社会贡献值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经济社会贡献值强度达到250元/m²的,按该年度已缴厂房租金的60%进行补贴;承租园区配套标准宿舍的,按上限20间年度宿舍租金的20%进行补贴(承租赁园区配套标准宿舍不足20间的,按实际租赁宿舍年度租金的20%进行补贴)。
4.对承租园区其他企业厂房的项目,在达到本条规定的扶持奖补条件后,参照当地园区标准厂房租金标准,给予本条相应档次的租金补贴。
第六条 承租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时,必须按“一年一兑现”的原则,自主、及时办理申报手续。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园区管理机构会同县财政、税务、科工商务、招商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企业应就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可享受的政策优惠,按规定最晚于转年度的2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后,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但相关扶持奖补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奖补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适用上级规定。
相关名词解释
一、年经济社会贡献值(即年纳税额),即企业自然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含免抵退)、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费,但购买土地及物业产生的契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除外。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企业获得租金返还的年纳税额档次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在内,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三、本办法所称“元”,指人民币。
四、计算承租企业应返还的租金,按承租企业年度内的实际租用标准厂房的月数及缴交的租金为基数;返还时,因租金缴交、返还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均由受益企业承担。
五、标准化厂房的租金价格是参考粤东西北产业园区、梅州各县(市、区)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的租金标准,结合县工业园现有厂房租赁市场价格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综合核算、评估形成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六、参照当地园区标准厂房租金标准是指租赁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其他企业厂房的项目,在达到规定的扶持奖补条件后,参照五华科技孵化园标准厂房租金标准;租赁安流工业园、华城工业园其他企业厂房的项目,在达到规定的扶持奖补条件后,参照河东工业园标准厂房租金标准,给予本条对应档次的租金补贴。
来源: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