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对外开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发展实际,提升项目集聚能力,打造开放新优势,做大做强口岸经济规模,快速形成综保区全面开放新格局,带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则
本措施旨在加快综保区创新发展,在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东北地区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努力成为区域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支持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及特色口岸功能开展业务。
二、鼓励加工贸易产业发展
(一)给予租金减免。租赁综保区围网内厂房(或仓库)的加工贸易类企业,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租金减免政策。
(二)给予利用口岸功能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奖励。利用综保区肉类、药品、水产品等特殊商品口岸功能,货物从口岸运抵综保区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根据进口货物量给予企业业务开展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服务贸易产业发展
(一)给予租金减免。租赁综保区围网内仓库(或厂房)的仓储物流、国际贸易等服务贸易类企业,年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租金减免政策。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主动对接综保区跨境电商公共服务系统的平台企业,按照年度成交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三)鼓励跨境电商小微企业发展。鼓励跨境电商小微企业发展。对年进出口额达到15万美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每3万美元进出口额扶持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跨境电商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进出口额计算,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单个企业进出口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连续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含3年)。
四、鼓励口岸及通道建设
(一)给予整车进口奖励。利用综保区整车口岸进口整车的企业,对全年累计进口5辆(含)以上1000辆以下的、1000辆(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给予口岸操作费减免。在综保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利用综保区肉类、水产品、药品、粮食、水果、花卉、植物种苗特殊商品口岸功能开展业务,对货物进出综保区产生相关费用予以减免,连续3年累计减免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对外通道建设。对“中欧班列”、“天津长春无水港”、“跨境货运包机”、“卡车航班”、“国际快件中心”等参与物流通道建设的企业,在政策、场地、服务、效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附则
(一)本政策由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三)本措施适用于在综保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开展相关业务的其他经济组织(适用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由综保区管委会另行确定)。
(四)本措施条款原则上不与省、市相关政策兼得。
(五)在综保区落位的重大项目或具有影响力、带动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支持。
(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同时废止。但对本措施执行之前,已经发生且符合原政策给付条件的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若国家、省、市及地方颁布新法律法规或出台新政策与本措施相冲突或不一致,以上位法或新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