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关于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13 12:00:17 阅读量: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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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业产业园区促进产业聚集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示范效应,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拓展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益,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面向未来的产业生态和产业体系,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专业产业园区是指以某一产业为主体,为工业生产性企业提供发展载体,以工业制造标准厂房为主,配套必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辅助设施,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聚、服务集成等特征的园区类项目。专业产业园区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围绕全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产业空间布局,坚持把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着力点放在以工业产业为主的实体经济上,重点支持符合我区15条重点产业链和“四新”经济发展方向的专业产业园区项目。

二、园区准入条件

(一)投资主体。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政府投资平台、工业地产商、企业等多方投资。投资主体应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原则上应具有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的成功经验。投资主体应是在即墨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土地开发。园区规划占地面积原则上应在30亩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不低于2万平方米,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亩,园区投入运营两年后全口径税收不低于40万/亩。

(三)园区建设。专业产业园区的建筑功能要以标准厂房为主,容积率原则上在1.5到3.0之间,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标准厂房层高原则上不低于4.2米,层数不高于6层;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其余建筑面积可用于与园区主导功能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用房,包括中小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认证检测、第三方物流、共享服务平台等配套企业或附属设施。

(四)园区配套。要有统一的专业运营团队、统一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统一的配套物业保障,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其它相关要求,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含接入污水管网)等功能配套。

(五)园区主导产业。专业产业园区应在重点支持产业领域遴选1-2个产业作为园区主导产业。园区投入运营后,属于该园区主导产业的入驻企业数量应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所有入驻企业需在即墨区办理注册和税务登记。

(六)自持比例及分割转让。经审核认定的专业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可申请实施产权独立分割,办理预(现)售手续。开发投资主体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和配套设施用房必须全部自持,自持部分只能自用或出租,不得转让。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套(间)转让,最小分割单元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不得分割转让。专业产业园区项目租(销)售对象只能是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独立法人,不得向个人租(销)售,也不得向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外的对象租(销)售。销售对象取得产权后,5年内不得进行二次转让。5年后进行二次转让的对象也必须为在即墨区依法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

三、建设管理机制

(一)明确部门职责

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把好产业业态关。履行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会商,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对申报专业产业园的项目进行审核,坚持以工业生产为核心业态,促进产业集聚,确保布局、配套合理。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把好项目产业政策关。对申报专业产业园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部门权限办理投资项目立项手续。

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关。对申报专业产业园的项目做好规划服务工作,严格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所属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

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把好分割转让关。对需要分割转让的专业产业园项目,严格审核分割施工方案,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分割后厂房的工程质量、消防等验收手续。

5.各镇街、功能区对专业产业园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要与开发投资主体签订协议,约定专业产业园区项目产业类型、建设时间、产出效益、企业服务、违约处罚措施等。对进行产权分割的专业产业园区,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以及后续企业入住运营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管,并对辖区内出现的建设违法违规事项承担首要责任,并及时制止、查处、拆除。

6.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好部门监管责任。

(二)申报流程

1.专业产业园开发投资主体应向所在镇街、功能区提交《即墨区专业产业园区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具体位置、计划总投资、资金来源、土地性质、地上附着物现状、开发面积、容积率、自持比例及分割转让计划、产业方向、开发建设起止时间和效益测算等,并附规划布局图)。

2.各镇街、功能区收到开发投资主体提交的材料后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镇街、功能区提交的材料以及部门审查意见后,适时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对申报开发建设的专业产业园项目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

4.经审定无意见的专业产业园项目,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符合办理条件的,相关部门需在《即墨区专业产业园区项目申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5.开发投资主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投资协议等相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开发投资主体提交的材料后,经审核,报区政府研究批准。

6.经区政府批准的专业产业园项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批复文件。开发投资主体可办理分割转让手续。

(三)运营监管措施

加强上下协调和部门联动,明确各方监管责任,以属地为主、部门为辅,确保专业产业园区如期实现达产达效。

1.加强部门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区直相关部门按自身职责,在项目用地、建设规划、建设进度、建筑质量、业态引进、产权销售、管理运营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制定相应违法处罚办法。

2.加强建设监管。专业产业园区项目投资运营主体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开发地块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对于分期建设的,应按要求分期予以审批办理。

3.加强竣工监管。专业产业园区竣工后,要按照“土地性质不得改变、规划条件不得改变、投资强度不得改变、产业发展方向不得改变”的总体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确保如期实现达产达效。

4.加强销售监管。各相关部门对产权分割实施严格监管,运营单位或入驻企业发生违反约定擅自分割销售的,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且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产权过户手续。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即墨区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专业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协调推进、重大问题会商等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总体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出台《关于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细则》,严格项目布点申报,细化项目全过程工作流程。

(三)提高审批效率。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缩短审批周期,全力支持和保障专业产业园区工作顺利开展。

五、其它

本意见适用于颁布实施后各镇街、功能区符合条件的新开工建设项目。为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对已开发建设的专业产业园项目造成影响,本意见颁布实施前已经开始主体建设并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的专业产业园项目,在园区准入条件等方面满足《即墨市专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即政发〔2017〕48号)第二章条款规定的,经区政府研究批准后,认定为专业产业园区,开发投资主体可办理分割转让手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即墨区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丁明启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徐永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  员:李知峰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宋大勇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四级调研员

王仁成  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毛瑞翠  区财政局副局长

孙仁华  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华龙玉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  婧  区商务局党组成员、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主任

赵振刚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郑尚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管副职领导干部

唐尧初  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徐永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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