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开发区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充分发挥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市政府决定举全市之力构筑以国家高新区为核心的“一区多园”创新共同体,打造全市创新发展重要的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构建区域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协同创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改革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办〔2021〕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二条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前瞻性谋划、系统性重构、整体性提升,推动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按照整合、扩区、调规、改制的总体思路,加快形成空间布局合理、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特色优势鲜明、发展动能强劲的国家高新区发展新局面。
第三条 “一区多园”协同创新机制按照“统一考虑、分步实施、择优试点”的原则分步骤推进,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分园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各项工作。
第四条 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配置全市优势资源聚焦“一区多园”建设,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创新平台、技术成果、人才资金等要素流动和资源共享。
第三章 合作共建 资源共享
第五条 实施协同共建创新工程。对列入“一区多园”的园区,国家高新区向各分园区开放科技创新、项目孵化、科技金融等各类创新平台。
第六条 实施企业创新培育工程。重点支持一批创新龙头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科技项目。到2025年,力争支持10项以上重大科技项目、10个以上重大研发平台建设,培育100 家重点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成立国家高新区创新投资基金,全力支持国家高新区和各分园区实施企业创新培育工程。
第七条 成立服务机构,加强园区建设。成立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开展企业培育、技术咨询等服务。与各分园区共同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园区创建工作,推动构建企业培育成长体系,建立企业微成长、小升高、高变强的梯次培育机制;联合各分园区共同承办创新创业大赛,举办项目路演活动,提供科技成果交易、专利咨询交易服务。
第四章 创新机制 协同发展
第八条 成立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大党工委,各分园区在大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大党工委书记,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国家高新区党工委书记任副书记,各园区所在辖区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任党委委员,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新区和各分园区在管理与开发、条线与属地、区内与区外等各方面的关系,赋予更多资源,提升发展活力。持续深化国家高新区内部改革,着力构建活力迸发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用全新的理念视野谋划定位,用全新的思路办法破解难题,用全新的体制机制增强活力,推进国家高新区二次创新创业。将“一区多园”建设成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核心载体,打造共赢发展模式。
第十条 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作为创新核心的辐射带动作用,与全市各板块、高新区、集聚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园区在人才、研发、项目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创新创业要素向全市辐射,实现资源有限、创新无限。
第五章 聚焦产业 互利共赢
第十一条 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主园区与各分园区协调发展合作机制,促进主园区与各分园区在共享招商、项目落地、产业整合、政策配套、机制运行等方面的协同合作,形成政策统一化、服务一体化、产业协调化的发展格局。
第十二条 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由国家高新区主导,引入社会资本方,围绕“一区多园”主导产业,设立专业化、市场化股权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域内主导产业和高成长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要素资源重点倾斜。探索各园区间项目飞地建设或跨区域落地等合作模式,促进共建共享。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1〕65 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坚持“项目为王”。把项目建设作为国家高新区发展的主抓手,强力推进“三个一批“活动,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强化创新驱动,突出绿色低碳,加强招商引资。持续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打造一流的产业生态、创新生态,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要素链、制度链共生耦合,抓好创新最大变量,进一步激活存量、扩大增量、优化总量,提升产业聚集度和竞争力。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组织领导。市政府牵总负责高新区建设各项工作,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进”一区多园“日常管理工作,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分园区所在地辖区政府具体负责各自建设任务的推动落实。
第十六条 议事制度。定期召开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一区多园”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各园区协同发展事宜,考察学习国内其他优秀国家高新区、自创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 推进保障。各分园设立“一区多园”分园办公室,开展产业联动、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数据信息统计等“一区多园”建设工作。国家高新区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为“一区多园”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统计评价。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各分园区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成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统计调查任务和火炬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共同参与国家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焦作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国家高新区具体负责报表汇总与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动态管理。鼓励、支持条件成熟的省级开发区、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重点企业和创新龙头企业,持续、分步纳入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范围,确保“一区多园”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实效。各园区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