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灵璧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运营管理,提高标准化厂房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全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璧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产权归属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灵璧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县政府授权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标准化厂房入驻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灵璧县人民政府或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入驻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驻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产业准入目录、环保安全要求和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入驻项目应具有一定科技含量,成长性好。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0万元/亩,年应税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审批程序
(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工作,并对有入驻意向的企业进行论证。
(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县投资促进中心根据入驻企业的申请,起草招商引资协议,征求县直相关部门意见,经公平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签订投资协议。
(三)企业入驻前,建投公司、工投公司需及时腾空厂房并移交给企业,出具移交清单和交付通知书。
(四)入驻协议签订后,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项目立项、环评、能评、安评等手续。
第三章 厂房租赁政策
第六条 标准化厂房租金由工投公司收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催收。
(一)租金标准。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6元/m²·月,二层5元/m²·月,三层4元/m²·月,四层3元/m²·月,五层2元/m²·月;办公用房及宿舍租金暂定标准为3元/m²·月。
(二)租金交付。每年支付一次,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租赁期间水、电、气、网络、通讯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入驻企业应接受管理,禁止以下行为:
(一)转租标准化厂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四)企业从事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入驻企业达到相关条件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般工业企业。自厂房交付之日起,第一年免租金,第二、第三年度按协议和政策要求足额完成新增财政贡献的入驻企业,享受以下奖励扶持:
1.企业在当年度新增财政贡献达到150元/m²·年(含150元/m²·年),按厂房租金40%予以奖励扶持。
2.企业在当年度新增财政贡献达到200元/m²·年(含200元/m²·年),按厂房租金70%予以奖励扶持。
3.企业在当年度新增财政贡献达到300元/m²·年(含300元/m²·年),按厂房租金100%予以奖励扶持。
4.以上奖励入驻企业均需按标准缴纳租金后,再兑现奖励扶持政策。
(二)对于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高精尖产业项目以及首位产业项目、产业链项目,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日常管理。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应急、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的监管,接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卫生等。
第十条 物业管理。标准化厂房各类设施实行分类负责管理,具体为:
(一)入驻企业自行负责标准化厂房内部设施、楼栋内公共设施(含水、电、电梯、变压器、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
(二)工投公司负责区域外公共部位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照明、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
(三)入驻企业共用标准化厂房内部设施的,按比例承担各自权利与义务
(四)物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县政府研究后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修时,需将装修方案报工投公司,经工投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由工投公司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生产需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及环保等要求,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国资办)和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定期审核标准化厂房租金使用情况,确保租金使用合规。
第六章 退出收回机制
第十四条
(一)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解除投资协议,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1.经三次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缴清欠缴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等情况。
2.私自转租或改变厂房约定用途。
3.签订投资协议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
(二)企业入驻一年后厂房空置率30%以上,或入驻满两年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收回厂房及附属设施并解除投资协议;入驻企业要从第一年补缴租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但需提前书面告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7月2日印发的《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22号)即行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合同入驻的企业,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灵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