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科技厅、淄博市科技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高新区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遴选科技型中小入库企业,作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开展精准帮扶服务的的主要对象,是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整体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企业申请省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享受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参加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申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必要条件。请高新区内域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评价。
二、入库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另外,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或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或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评价时间安排
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1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企业申报集中的月份将适当增加公示批次。
本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入库评价路径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注册登记。注册成功企业点击服务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具体入库评价工作请参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引”(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以及享受国家、省、市等各级创新优惠政策。
(二)严格执行入库标准。参评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责任主体,要强化主体责任和诚实守信意识,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等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三)强化日常监管。高新区科技发展中心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即时监督、动态监管、集中抽查等多种手段,对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高新区科技发展中心按程序及时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
六、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科技发展中心 高新科
联系电话:3585243
来源:科学技术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