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落实举措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27 13:00:42 阅读量: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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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68号),支持我市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园区)投资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快速落地投产,推动特色产业集群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学习借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举措的通知》(冀放管服小组〔2023〕1号)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举措。

一、强化政府前期统筹

(一)加大园区建设用地储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要求,各县(市、区)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科学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各县(市、区)应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规范开展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和前期开发工作,为“净地”“熟地”供应提供保障。全面推行“标准地”储备和供应,将建设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标准纳入建设用地出让条件,拿地企业根据指标做出履约承诺,各职能部门按照标准和企业做出的承诺,开展事中事后定期联合检查抽查。〔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

(二)建立用地指标激励机制。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园区内重点发展区域、重点支持产业和急需开工重大项目所需土地指标给予倾斜保障。各县(市、区)要统筹“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集中向省级以上开发区、省市重点项目倾斜,优先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12个省级主导产业和省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快编制形成“一张蓝图”。强化发展规划统领作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市政工程、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项规划,形成“一张蓝图”。完善市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全市各类规划数据归集和处理,设立统一的数据存储库,建立各类规划数据定期更新机制和信息查询制度,通过“智慧选址”系统和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业务协同平台,推进数据信息开放共享和有效应用。〔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大数据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

(四)推动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各县(市、区)要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机制。加快推进“智慧选址”系统移动应用,完善运行机制,开展选址服务和业务协同,简化会商流程。推广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服务导图,按照升级后的19类流程图,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加强前期项目服务指导,各县(市、区)要确定项目前期服务牵头部门,明确各服务部门职责,针对项目选址、规划、环境影响、抗震设防和安全生产等建设条件和要求,指导意向投资主体及时开展相关评估评价事项,做好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将土地转用征迁、规划调整、地质初步勘察、区域评估等工作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减少后续审批阶段跨度用时,加快项目落地开工。〔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

(五)强化区域评估及应用。各县(市、区)对园区内各类评估评价应评尽评,于2023年5月底前对外公布区域评估成果,明确适用情形,并上传至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强化评估评价结果与建设条件集成、项目生成、部门审批的综合运用。规划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性论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直接共享复用,市场主体在已完成综合评估的区域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相应的评估评审。符合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设项目,可与规划环评共享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选址符合性分析、总量控制要求、配套基础设施可行性等内容。〔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市有关部门〕

(六)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根据项目报建要求,土地供应前须开展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等并联审查事项,可选择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水土保持等评估事项,并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审批部门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

(七)探索推广“拿地即开工”。全面推行“标准地”土地供应,政府提前给定标准条件、建设单位提前进行工程设计方案和各类评估评价报告编制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等工作。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提前服务,将原来项目“拿地”后开展的施工图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环节,全部前置到取得土地手续前进行。各审批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完成全部模拟审批程序,同时出具模拟审批结果,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后申请换发工程相关审批文件。〔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市有关部门〕

二、规范审批关联事项

(一)提高规划审查时效。完善投资项目规划和审查“分级管理”机制,明确需提请规委会审查的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项目范围。将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纳入“时限管理”,并联审批部门按规定时限回复,提升规划审批效率。将召开规委会纳入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20天内召开规委会。对无需提请规委会审查的项目,各部门利用规划方案公示时间,同步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行项目前期服务一体化或项目总承包招标方式。将项目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服务项目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招标,或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EPC),压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专业间衔接时间。〔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调整费用缴纳方式和标准。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在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中的应用,企业可以以保函(保险)方式缴纳。各县(市、区)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范围内,研究提出本地征收标准,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在国家和我省政策范围外确需减免、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设定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时长。鼓励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平台选取中介机构。工程设施设计、地质勘察、项目咨询、图纸审查类中介服务时限,分别不超过30、30、20、12个工作日,在签订项目合同时予以落实。纳入审批环节、由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技术性审查服务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审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简化园区项目报审程序。园区项目报审过程中,需市级审批的事项,除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再经由下级部门初审转报,项目单位直报终审部门。〔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简化重点环节审批手续

(一)调整环评和人防审批时序、范围。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施工许可并联实施,不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项目开工建设前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工程规划许可前调整至施工许可前。物流项目中的物流仓库等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不再配建防空地下室。〔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二)规范国家安全审查。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明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区域范围。处于该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选址或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建设项目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隐患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一次性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的书面要求,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处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区域范围内的重要敏感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其他一般性项目不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家安全局〕

(三)提速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对我省明确规定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无需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制,将全流程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

(四)扩大施工许可豁免范围。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低层一般性工业厂房工程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既有建筑进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以及进行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承诺后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推行规划核验“竣工即验收”。项目单位提交“竣工即验收”申请材料后,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当场告知现场建设意见。现场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比对、数据核实等工作,结合现场踏勘情况一并提出《规划核实指导意见》,统一送达项目单位。待项目完工后,补齐联合测绘内容,对建设进度及报建材料进行确认,直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报告》。〔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优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后,可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依据联合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探索分段联合验收。为方便产业类、教育类和医疗类重大重点项目尽早开展设备安装等工作,建设单位可分两段申请联合验收,第一段须包含质量验收监督和消防验收(备案)事项,验收合格后即可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剩余其他事项作为第二段申请联合验收,全部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二段和第一段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

(七)拓宽验收确权方式。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项目单位根据需要申请单体或分期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在申请分期验收前,建设单位可申请提前技术服务,与规划、人防、消防、质量等各验收部门核实确认拟申请分期验收的内容是否满足独立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和相关技术要求。〔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

四、扩大园区自主权

(一)支持园区按需扩区。对已实现产业高度聚集,原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省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在前三分之二,符合园区扩区相关条件的,积极向上级政府和部门寻求扩区支持。〔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二)落实园区管理权限。在不突破国家和省现行产业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园区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自主制定产业准入标准和目录。充分赋予园区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权限,已赋予园区的管理权限,各级各部门不得变相截留或收回。〔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部门〕

(三)推行首违不罚包容性执法。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首次发生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违法行为,以警示教育、限期整改为主,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促进社会投资项目承诺制应用。将涉及“标准地”的企业备案类项目纳入承诺制管理,政府承诺净地出让,达到“标准地”标准,完成区域评估;企业承诺符合事项准入条件和相关建设标准。各县(市、区)明确服务事项的内容和范围,以清单形式公开发布,并强化跟踪服务和过程监管,督促企业按承诺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发展作为提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形成合力,及时出台具体配套举措,加快推动促进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的政策落地。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统筹,结合产业特色,完善实施细则。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将项目建设政策落实情况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内容。建立定期督导检查机制,对若干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确保充分利用好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举措。

(三)建立反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的政策举措、项目审批用时等情况,定期报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深入剖析典型做法、总结成功经验,适时在全市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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