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1月1日施行)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按照“普惠叠加优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以奖代补对象
为婺城区户籍退役军人入园创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婺城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
三、以奖代补条件
(一)创业园区已授牌婺城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者列入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名单。
(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了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宣传推广、创业培训等创业孵化优惠政策和服务。
(三)婺城区户籍退役军人入园创业孵化有效。经创业园孵化服务,婺城区退役军人在创业园初次创业成功,登记注册1年以上,经营正常且年度依法纳税10000元以上。
四、以奖代补原则
(一)程序简化与资金安全并重原则。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效率地使用项目资金。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奖代补资金审批前,在区政府网公示7天,阳光透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
(三)数据共享原则。区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补贴享受名单共享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退役军人身份的认定,并发放相应补贴。
五、以奖代补标准
对创业园区每有效孵化军创企业1家给予5000元奖励,每个创业园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0元。创业园区孵化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申请补贴可与人社部门的创业孵化补贴叠加享受。
六、申请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创业园区的创业孵化补贴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批,以奖代补申请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婺城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以奖代补申请表》,孵化成功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保缴费、纳税凭证,创业园提供孵化服务的照片、提供优惠政策的凭证。
七、资金拨付及监管
以奖代补资金每年3月由创业园区申报,审核批准后由创业园区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开户银行账号及发票,按照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拨付奖补资金到相应创业园区。
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合理安排使用以奖代补资金,做好创业园区孵化军创企业的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报账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报账联审;区财政局负责以奖代补资金保障工作;相关创业园区负责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并对申报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退役军人创业园区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开。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7日起执行,具体由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金华市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 读 人:陈伟文
联系方式:0579-82227895
来源: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