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陇川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陇川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15 12:00:29 阅读量: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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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解决工业园区投入产出不匹配及土地、标准厂房低效利用等问题,促进园区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加快产业聚集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州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德宏陇川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包含章凤特色工业片区和景罕蔗糖产业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厂房是指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进行市场运营出租的厂房;项目用地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合法取得或租用的土地。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入园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依法办理备案、环保、消防、安全等审批手续;

(二)依法在陇川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必须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且依法纳税;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用标准厂房的入园企业,其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时限以及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年产值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四)入园企业达产后2年内必须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五条 入园企业实施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租用或购买土地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60万元/亩;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

2.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2000万元;租金基准价原则上不低于10元/平方米·月。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入园:

(一)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

(二)行业内的头部企业和领军企业。

(三)属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行业内领先的企业。

(四)对完善产业链具有重要作用的企业。

第三章 退出条款

第七条 入园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强制退出园区:

(一)未按约定履行协议条款的;

(二)新入园或2022年1月1日后投产的企业,投产2年后未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

(三)2022年1月1日前已投产的企业,自本办法印发1年内仍未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

(四)停产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管理部门发出复产通知后仍未复产超3个月的(含3个月);

(五)承租企业未按协议要求支付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并在管理部门发出催款通知后30日内仍未支付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不按时发放员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私自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的;

(八)未达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及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

(九)入园企业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厂房进行非

法经营活动被查处的;

(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园区及上级部门国家优惠政策补贴资金的;

第八条 有上述第七条情形之一的企业(项目),由德宏陇川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处置,并要求强制退出。退出企业须在一个月内拆除生产设备,未按时拆除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并不保证设备完好,不负保管责任,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 凡入驻园区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信誉,服从行政部门管理。凡入驻园区企业,由德宏陇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安排专人负责企业的日常工作服务。

第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奖补扶持政策按照陇川县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项目)严格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得私搭乱建,应服从园区管委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提请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德宏陇川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来源: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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