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城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来源: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08 12:00:32 阅读量: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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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字〔2022〕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供热和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文件所称中心城区外,根据《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规划北苑路以北、德商高速公路以西、机场东路以东、规划南苑路以南的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地。上述范围的总体规划如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有效规划为准。

第四条 财政管理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零。

第六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领证时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使用,其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收益者与征收对象没有必然联系。

第八条 减免缓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征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聊高新区管办发〔2020〕27号)作废。

来源: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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