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康产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江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29 13:00:27 阅读量: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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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管理,提高入园项目质量,充分发挥园区在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5〕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8号)以及《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重点工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办发〔2018〕4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勐康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勐康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投资项目。

第三条 鼓励勐康产业园区国有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民营企业参股组建产业投融资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推进产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项目入园条件

第四条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勐康产业园区规划。

第五条 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政策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不含土地购置费),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亩;达不到上述供地入园条件申请进入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按租赁面积计算,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

第七条 对于供地入园项目,入园企业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县工业园区办审核后存入县级财政指定专户。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工业用地5万元/亩,其他用地10万元/亩;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原则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入园企业向县工业园区办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年产值超亿元的项目;

(二)属于国家鼓励的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和能源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环保非资源性产业、有利于本地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条的产业项目;

(三)与勐康产业园区主导产业之间关联度高、有利于促进勐康产业园区主导产业规模培植和壮大的产业项目;

第九条 对达不到入园条件,但与勐康产业园区主导产业之间关联度高、有利于促进勐康产业园区主导产业规模培植和壮大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入园。

第三章 项目入园程序与退出机制

第十条 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申请入园的项目须向县工业园区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附企业简介);

(二)入园企业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工商登记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相关资信证明;

(六)有效的前置审批项目批准文件或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县工业园区办收到入园企业递交的资料后,对入园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勐康产业园区产业规划、发展前景好的项目、达到上述入园条件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入园项目进行初审评估。

第十二条 签订《项目入园投资协议》。项目通过评审后,县工业园区办与入园企业签订《项目入园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 供地程序。对于供地进入勐康产业园区的项目,县工业园区办与入园企业签订《项目入园投资协议》后,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规定进入供地程序。

第十四条 开工建设。入园企业按照县工业园区办及行业监管部门的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依法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投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投资企业退出园区:

(一)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起,由于投资企业原因,2年以上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二)因投资企业原因,停工1年以上,形成烂尾工程的;

(三)不执行规划,乱建或私自改变土地用途,限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改正的;

(五)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限期不改正的;

(七)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的;

(八)投资企业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厂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管理。进入勐康产业园区的各入园施工企业须遵守勐康产业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施工企业资质需报相关行业部门备案。县工业园区办协助入园企业及时办理项目选址、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土地出让、工程规划等有关手续,工程建设由业主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期限。签订入园投资协议后,工程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和竣工。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建设期限的,须报县工业园区办和相关行业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进度报告。每月25日前,入园企业向县工业园区办报送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资料。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入园项目按约定工期竣工的,县工业园区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第五章 项目用地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供应方式。勐康产业园区工业用地供应可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直接出让四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勐康产业园区入园企业要按申报的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入园后,用地性质原则上不能改变,也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由于其他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土地转让的,必须经县工业园区办同意,并依法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用地监管。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园区办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入园企业用地情况实施监管。入园企业取得土地后造成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依法进行处置。

第六章 入园项目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工业园区办指派专人协助入园企业办理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工程报建等手续,入园企业按规定标准承担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园区负责提供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所需的“四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信和土地平整(水:主干线架通;电:保证临时施工用电;路:满足施工;场地平整:基本平整,或根据入园项目要求,场地平整可提供订单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实行联系企业服务制度。对入园企业实行全程保姆式服务制度,积极帮助勐康产业园区入园企业解决日常生产、经营、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县工业园区办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入园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入园企业,由县工业园区办协调相关部门指导设立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第七章 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并建立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措施管理和处置。对漏、撒、滴而污损路面的,书面通知限期清除、清洗道路路面,并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在施工期间,应有序堆放建筑材料及垃圾,施工结束后,应全面清理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除。

第三十一条 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要积极参与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县工业园区办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

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不含土地购置费),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的投资企业(年税收特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年按连续12月计算),三年内按照县级税收留成部分的10%奖励入园企业。

第三十五条 租用勐康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投资企业,投资强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年产值达到2000元/平方米,年税收(特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年按连续12月计算)达到80元/平方米,三年内政府每年给予租金10%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投资服务优惠政策

(一)行政审批实行并联、集中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县区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二)营造良好的亲商、爱商、护商的环境和氛围,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投资者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医疗社保等方面享有与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实施金融扶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勐康产业园区开展投资、保险和融资业务,凡在园区内建立分支机构的,享受勐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积极搭建融资担保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 实施人才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引进高级管理人及中级以上技术人才,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享受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除享受本章优惠政策外,凡国家、省、市、县给予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入园企业一律同等享受。

第九章 企业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达标排放。

第四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及时向行业部门依法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入园企业在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园建成投产企业,主导产业营业收入达到升限达规标准的,应向行业部门申报规上(限上)企业。申报获批后,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管理,方可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四条 入园企业必须按时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入园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第四十六条 入园企业必须自觉接受相关行业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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