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适应混合产业用地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吉安市建设工程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工业用地(M)”下,增设混合产业用地地类(M0)。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园三区”(后简称县高新园区)的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四条 混合产业用地(M0)适应我县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区整体定位,为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有益于完善园区内环境及其配套设施。可兼容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服务用房包括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县高新园区规划、出让、利用管理等工作。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业务指导工作。县高新园区管委会负责混合产业用地(M0)的组织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混合产业用地(M0)应优先选址存量土地,原则上为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园“一园三区”控规范围内。
第七条 混合产业用地(M0)的选址,由各企业根据自身产业需要提出申请,并报县高新园区管委会选址确认,确认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或所辖乡镇出具规划条件。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控规调整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混合产业用地(M0)控制指标要求∶容积率不得小于1.1上限不得超过3.0、建筑密度不得小于40%上限不超过55%、绿地率不得小于5%上限不超过20%、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如突破上述指标,须经专家论证确定。其他指标需符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及《吉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 配套服务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独立占地建设的,其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产业用房中研发设计用房不大于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的45%。
第十条 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消防、建筑等国家、省及市法律法规规范等有关要求。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应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配套服务用房严禁建造商品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产业用房与配套服务用房原则上应分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 混合产业用地(MO)的工业企业在围墙设计时需以不得逾越道路红线为基本原则。对于工业园区现状道路边线已设置公共绿化带的企业,临路面围墙不再要求退让。
第三章 土地出让规定
第十二条 新增混合产业用地(M0)的出让底价按照出让时点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30%乘以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确定,且不低于国家、省及市、县级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
计价公式为∶P=C×30%×S
其中∶P为新增混合产业用地(M0)出让底价,C为出让时点同地段的办公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已按工业用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调整为混合产业用地(M0)∶
(一)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不涉及企业原因闲置土地或存在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三)已取得县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原入区协议履约到位情况的意见;
(四)已取得关于混合产业用地(M0)的产业准入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已按工业用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申请调整为混合产业用地(M0)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向县高新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县高新园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产业发展需求,组织相关单位核查申请用地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后,与用地单位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三)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监管协议、产业准入审查意见等,经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经批准调整为混合产业用地(M0)的,按受理用地单位申请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时点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30%乘以该地块批准后的总计容建筑面积,扣减同时点该地块批准前工业用地地价后,补缴土地出让金。
计价公式为∶P=C×30%×S-G
其中∶P为混合产业用地(M0)补缴出让金,C为出让时点同地段的办公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批准后的总计容建筑面积,G为同时点该地块批准前工业用地地价。
第四章 产权登记与分割转让
第十六条 新增混合产业用地(M0)面积应大于15亩。已按工业用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申请调整为混合产业用地(M0)的用地面积应大于15亩。用地面积小于15亩的,为不允许分割转让项目。
第十七条 混合产业用地(M0)内的配套服务用房不得分割登记和转让、抵押。混合产业用地(M0)内的产业用房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服务用房后的50%。分割登记、转让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分割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二)分割后的受让主体须为从事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科研、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县高新园区关于税收、经济贡献和成长性等方面的标准。具体以县高新园区的准入审查意见为准。
(三)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转让的,新的受让主体须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要求。
第五章 供后监管
第十八条 县高新园区管委会承担混合产业用地监管职责,对产业准入、产出指标、改变用途、分割转让等进行重点监管,确保混合产业用地(M0)真正用于产业项目。
第十九条 县高新园区管委会要建立混合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搭建混合产业用地(M0)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定期分析土地供后产出效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约定,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在达产阶段、达产后每3至5年、出让年限到期前1年等阶段,对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和投资情况、单位面积产出和税收等产出情况,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第二十条 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应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依法处置闲置和违约混合产业用地(M0),并将处置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一)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但不满2年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予以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在达产评估、过程评估中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约定标准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督促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可按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对混合产业用地(M0)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混合产业用地(M0)用途。整改不到位的,应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收回混合产业用地(M0)使用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安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