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部有关专项规划精神,落实《山东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合作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依托具有良好国际(包括港澳台,下同)科技合作基础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园区等单位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国合基地是促进国际人才交流、技术对接和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通过汇聚先进技术成果和高端创新人才,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实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第四条 国合基地包括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创新园、国际示范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类型。国际联合实验室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以基础研究合作为主要任务的国合基地。国际创新园是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园区建立的综合性国合基地。国际示范基地是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依托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国合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的以国际技术转移和相关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国合基地。
第五条 省科技厅作为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合基地宏观规划和业务指导;
2.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
3.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国合基地申报、评审、认定、评价与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作为国合基地的归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合基地建设申请推荐和过程管理工作;
2.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并提供服务;
3.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国合基地管理等工作;
4.协调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国合基地建设依托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园区、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拟定国合基地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规范经费管理使用;
3.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国合基地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申报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省内注册满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
2.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
4.研究方向符合世界科技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
5.拥有稳定的研发机构、科研团队或科技服务队伍,专职科技人员或技术转移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10人;
6.与境外单位建有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
7.在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牵头并与境外单位合作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或者近3年参与并与境外单位合作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
(2)近3年举办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单次与会50人以上且外方人员30%以上)5场以上,或者近2年连续举办国际科技交流系列活动(单次与会100人以上且外方人员30%以上)2次以上。
第九条 申报国际联合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在境外设有研究中心等实体研究机构。
第十条 申报国际创新园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为科技园区,总面积不小于1000亩或办公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2.园区内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家或者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5家;
3.园区内外资或合资企业不少于5家;
4.园区内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不少于2个。
第十一条 申报国际示范基地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3%以上,其中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
2.以事业单位为依托单位的,依托单位应设有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近2年资助经费总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依托单位,除符合第八条之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近2年跨境转移技术总计3项(含)以上,且成交到账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国合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申报;
3.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4.省科技厅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5.省科技厅公示认定结果;
6.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
第十四条 国合基地应积极承担国家和省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不断开拓科技合作渠道,筹划举办科技交流活动,开展联合研发和技术转移合作。
第十五条 国合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国合基地于每年12月底前总结年度工作,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国合基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托单位发生撤并整合、隶属关系变动等重大变化,国合基地目标方向、合作单位、重要人员出现重大调整,须在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国合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国合基地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安排,通过山东科技云平台标准化绩效评价模块及时填报绩效情况。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单位)国合基地填报的年度绩效评价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省科技厅依据标准化绩效评价体系做出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0%。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国合基地进行星级管理。年度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对应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连续两年为优秀等次的对应五星级。
第十九条 对三星级以上的国合基地,优先推荐加入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参与科技交流活动、参评科技合作先进单位等。
第二十条 国合基地举办国际科技合作活动,取得重要影响和成效的,择优给予省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合基地布局建设海外研发中心、海外科技孵化器、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合作平台载体,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省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予以支持。鼓励国合基地引进海外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相关人才计划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合基地提质升级,被认定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或科技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可以通过后补助合作项目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合基地升级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自动退出省科技创新平台序列,但仍可享受原有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合基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取消其资格:
1.年度评价等次为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仍不合格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或中途退出评价的;
3.建设期内拒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4.重大事项调整不及时报备的;
5.依托单位出现重大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违背科研伦理的;
6.其他应当被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申请,省科技厅做出同意取消或者不同意取消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停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国合基地名称为“山东省+国别(地区)+技术领域+国合基地类别”。
第二十八条 国合基地统一悬挂“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标牌,英文表述为“Shandong Inter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operation Base”。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原《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20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