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闲置和低效企业处置工作,盘活各类生产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皖经信运行〔2021〕1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闲置低效企业主要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由于资金、技术、市场等原因一直未动工的企业。
(二)超出约定建设期1年,停工超过6个月仍未复工的停建项目。
(三)连续1年以上处于关停状态的停产企业。
(四)按照《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蒙政办秘〔2022〕6号),综合评价被列入D类的企业。
第二条 对本办法所列闲置低效企业由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发整改通知书,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期满仍未能动工建设或恢复生产的进行项目整合重组。
第三条 重组后企业符合《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2017〕18号)和《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蒙政秘〔2018〕36号)相关要求的,参照执行。如出台新的扶持政策,参照新政策执行。
第四条 对拒不配合重组的,根据《工业项目合同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清缴所欠税费及滞纳金。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补偿款按法律规定用于抵缴所欠税费。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主动配合重组的企业,在重组中补缴被重组企业拖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本金及所形成的滞纳金、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形式给予等额扶持。
第六条 企业重组过程中,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县级留成部分,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形式给予等额扶持。
第七条 企业重组过程中,根据实际需求被重组企业可分割进行重组,并适度降低重组后企业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要求。
第八条 企业重组完成后,在项目重建过程中因被重组企业原规划、消防、债务化解等因素影响重组项目建设进度的,经核实后,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时按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第九条 重组后企业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建设内容和规模,限期完成建设任务。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重组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将调整方案报县经济开发区规委会批准后实施。在符合园区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重组企业相关证照办理,按照《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解决部分工业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的通知》(亳自然规〔2022〕26号)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采用简化融资手续、优惠利率等措施,给予重组后企业信贷支持;积极运用并购贷款等金融工具支持重大项目重组,为重组后企业新上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重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是在蒙城经济开发区内工商注册、独立核算、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并按要求取得项目备案、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通过法院执行拍卖或依法破产的企业,直接参与竞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蒙城经济开发区企业整合重组暂行办法》(蒙政办〔2020〕24号)同时废止,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经签订项目合同的,继续按照原项目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
蒙城经济开发区闲置和低效用地处置工作专班
组 长:李 强 县委副书记、县委党校校长
副组长:朱 笛 县政府副县长
张贝贝 县法院院长
成 员:谢 奎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曹先锋 县法院副院长
李 伟 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继生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 飞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陈 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 宇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康建超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 凯 县税务局副局长
丁怀光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
叶长春 县住房发展中心副主任
韩 鑫 县招商服务中心副主任
郑 轶 县兴蒙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谢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专班成员及日常工作。
来源: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