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12 12:00:12 阅读量: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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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丰顺县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管理使用,为入驻企业营造整洁、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成长环境,进一步增强园区产业配套和产业转移承接功能,培育孵化新业态新经济,促进园区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县工业园区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广东丰顺经济开发区园区、广州海珠(丰顺)产业转移工业园。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由丰顺县人民政府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或收储的厂房。标准厂房的用途是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以及新业态新产业新经济的孵化、研发、办公等。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项目入驻、出售、出租、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管理,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环保、社会治安、综治维稳等工作。

第三条丰顺县人民政府授权广东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标准厂房的管理主体,授予广东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售、出租标准厂房处置权。广东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丰顺经济开发区国有独资企业丰顺县广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它所属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承担标准厂房的开发建设、出售转让、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标准厂房主要引进电子电声、智能装备、生物制药等先进制造业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材料、新能源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生产型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引进。

第五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所有入驻丰顺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应遵守入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准入、区域污染控制及环保政策要求的企业。属于工业生产性项目及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生产、生活性服务项目。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承担在丰顺县纳税、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四)经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入园项目。

第六条 意向认购、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向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提交《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登记备案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计划书》),以及投资方基本信息、资信证明等资料。

第七条 购置标准厂房的企业须在签订《丰顺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运营,且年纳税额自投产之日起12个月内达到每年350元/m²。

第八条 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须在签订《丰顺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运营,且年纳税额自投产之日起12个月内达到每年350元/m²。

第三章 出售管理

第九条 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前,须与丰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出售价格:广东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委托评估公司对标准厂房进行评估,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出售价格。

第十条 投资公司应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与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协助企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协助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一条 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在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确需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是符合县工业园该区块产业功能划分的同类型产业且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准入条件,转让行为经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报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企业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免税或完税凭证,同等条件下投资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企业将购买的标准厂房转让的,受让企业须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的规定及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准入条件,转让行为须经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报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将购买的标准厂房出租的,承租企业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准入条件,租赁行为须经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报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拟改变经营范围的,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须符合县工业园区的产业区块功能定位,以及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准入条件,变更行为须经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报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承租标准厂房前,须与丰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协议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租赁期限

每期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上级政策调整或其它政府行为须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应提前6个月通知承租企业;承租企业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投资公司书面申请。

租赁期届满,承租企业如需续租须提前6个月向投资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投资公司与承租企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间,租金标准如有调整的,租金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承租企业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搬迁,结清租金、物业等费用。

第十四条 租金收取

(一)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情况,租金标准为:标准厂房首层每月12元/m²;第二、三层每月8元/m²;第四层每月4元/m²;厂房整栋出租综合价格每月8元/m²;宿舍统一为每月4元/m²。(宿舍与厂房配套出租,不单独出租,不得转租)以后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标准厂房、宿舍租金按季度收取。在每季度首月的25日前缴清当季度租金,逾期缴交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第十五条企业应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且不低于5万元向投资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其中,在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15天内,按1个月的租金标准且不低于5万元缴纳履约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或竣工交付之日起30天内,足额补缴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企业拟变更经营范围的,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准入条件,须经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报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转租、分割出租厂房。确需转租,经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出租。

第五章优惠扶持

第十八条 企业入驻手续实行全程代办制度,安排专人为入驻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备案、物业交接等手续。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顺县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丰府〔2020〕47号)规定的优惠扶持。只有与丰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方可享受丰顺县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的优惠扶持。须丰顺县本级财政承担的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优惠奖补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相关奖励

(一)新签投资协议的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免收3个月租金。

(二)新签投资协议的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如在任一自然年度企业纳税额达到每年350元/m²以上,按先交后返还,视企业对地方财税的贡献程度通过返还方式减免租金,返还租金金额包括标准厂房和宿舍。按下列标准给予租金返还:

年纳税额每平米达450元以上,返还该年度租金的100%;

年纳税额每平米达400元以上,返还该年度租金的80%;

年纳税额每平米达350元以上,返还该年度租金的60%;

第二十一条 承租标准厂房的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2个月内年纳税额未达到350元/m²标准的,标准厂房租金从第13个月起按首层每月18元/m²;第二、三层每月12元/m²;第四层每月10元/m²的价格收取。

第二十二条 符合优惠扶持条件的入驻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时,必须按“一年一兑现”的原则,自主、及时办理申报手续,同时,对符合租金返还条件的企业,经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按程序拨付或按相关程序返还。

企业应就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应享受的优惠扶持按规定在3个月内提出申请,若逾期则视为放弃。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投资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标准厂房的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费按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由入驻企业向投资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第二十四条 企业装修或增加标准厂房附属设施、设备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将方案报投资公司,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投资公司有权制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需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标准厂房内部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在申请使用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时享有优先权。

第七章违约处理及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和整改费用。其中,承租企业整改完成后,投资公司视其情节可将该承租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提高至原标准的2倍。

(一)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屋面防水、外立面现状的;

(二)楼板面及屋面使用荷载超出设计标准的;

(三)改变设施设备的消防用途、损毁消防设施的;

(四)违规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的;

(五)超许可范围装修改造标准厂房及附属设施的;

(六)占用公用通道、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筑或堆放其它物品的;

(七)违规张贴、悬挂、设置户外广告、标语、标识、标牌的。

第二十八条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经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审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已出售的标准厂房、宿舍由投资公司按原出售价收回,企业自行装修的固定装修装饰不得拆除、且不予补偿,不给予搬迁费用;给投资公司或其它毗邻企业造成损失的,入驻企业还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一)连续停产停业或无产值、无主营业务税收达12个月以上的;

(二)擅自转让或分割转让,或改变标准厂房经营用途的;

(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经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已出租的标准厂房、宿舍由投资公司收回,企业自行装修的固定装修装饰不得拆除、且不予补偿,不给予搬迁费用,企业已缴交的履约保证金等不予返还;给投资公司或其它毗邻企业造成损失的,承租企业还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一)无故推迟装修3个月以上的;

(二)9个月内未投产的;

(三)连续停产停业或无产值、无主营业务税收达6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转租或分割转租,改变标准厂房经营用途的;

(五)故意损坏标准厂房及附属设施,造成投资公司或毗邻企业出现重大损失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责任事故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解除租赁合同的,应经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方可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企业应及时搬迁,应结清所有应缴款项,同时,于1个月内向企业退回履约保证金。

(一)承租企业向投资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无法维持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财务报表。

(二)承租企业自行装修的固定装修装饰不得拆除、且不予补偿,不给予搬迁费用。

(三)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30日内腾退厂房、宿舍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逾期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需要定制标准厂房的企业,具体细则另行商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对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后,可实施“一企一策”,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丰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梅州市、丰顺县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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