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九条措施

来源: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3-01-11 12:00:11 阅读量: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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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加快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直管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重庆市软件产业发展新高地,在充分用好“金凤凰”系列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聚焦重点,加速产业及创新资源集聚,特制定如下措施。

1.保障经营场地。对租赁高新区直管园内国有商业物业办公的新设及市外迁入企业,经认定后按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办公场地并免除首个经营年度场地租金,后2个年度视其经营状况给予租金减免,原则上每个企业场租减免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对租赁或购置区内其他物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以上述标准为限给予相应补助,并参照高新区直管园内同期物业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执行。

2.奖励优秀人才。实施软件菁英计划,每年综合考虑产业和经济贡献、专业和技术水准、创新和创业能力等要素评选出一批软件优秀人才,并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给予软件领军人才、杰出人才、骨干人才、青年人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申报的领军人才、杰出人才、骨干人才、青年人才分别不超过企业在职员工总数的1%,2%,3%,4%。

3.保障人才住房。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其员工及配偶、子女在重庆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能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并在高新区直管园内租赁房屋的,按博士员工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员工每人每月1000元,本科及以下员工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营收达标年度租房补助(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租金执行),对在高新区直管园内购置自主产权住房的企业员工按照前述12个月租金补助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每人限申报1次),每个申报企业享受补助的人数不超过企业在职员工总数的10%。

4.支持人才培养。对规模以上软件企业与在渝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开展符合产业需求的人才培养项目,视项目规模、绩效等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规模以上软件企业与在渝高校、职业(技工)院校联合建设符合产业需求的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视基地规模、绩效等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组织员工开展中高级(或同等级)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补助培训费用。

5.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非软件企业剥离内部涉软业务,投资组建独立法人软件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组建企业,择优按营收的2%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或收购取得目标企业(主要是经国家和各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和软件类“小巨人”、“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实际控制权,对实际出资额和产业贡献进行评估后,给予并购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的国家鼓励重点软件企业、市级重点软件企业择优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6.支持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重庆市“首版次”软件产品和经适配认定的“信创”软件产品,经技术水平、应用前景等评价后择优按其研发或适配支出的10%给予研制单位最高150万元的资金补助,优先支持进入国家或市级重点软件产品名单的软件产品。

7.开放应用场景。将智慧城市及数字化新基建相关应用场景向企业开放,优先支持具有国产化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场景适配和应用推广。鼓励高新区直管园内企业面向软件企业开放各类智能化应用场景,每年评选出3-5个示范性场景项目并按照软件和系统开发费用的30%给予场景开放单位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8.支持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搭建软件开发、开源社区、算法算力、检验检测、适配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经验收合格且运行良好的平台可按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投运后前三年视其运营成本和服务绩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入选国家及市级的重点软件公共服务平台择优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9.支持赛会举办。对经市政府同意并由企业承办的软件相关的重大节、展、赛、会,按该项活动规模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归口均在高新区直管园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无违法失信行为,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重点支持主要业务领域符合高新区软件产业方向的企业。对在西永综保区税务局纳税企业提交的政策申报,由西永微电园公司参照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具体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改革发展局负责政策资金的预算和兑现。本措施与高新区直管园其它政策(含一事一议)交叉重叠或相近类似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但不能重复享受,国家和重庆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本措施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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