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关于依法清理处置工业园区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的工作方案

来源: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2-23 12:00:15 阅读量: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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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都昌县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产业优先、绿色发展、团结实干、快速崛起”的工作部署,引导和督促落后产能有序退出,依法处置工业园区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提高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工业园区土地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利用,有效促进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助推经济提质增效,现结合我县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标准地”“标准厂房”政策,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分步实施、一企一策”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置工业园区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为促进我县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坚持“因企施策、积极稳妥、主动减量、盘活存量、引导增量”的思路,按照“企业主体、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协调推进”的办法,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律规定,力争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嫁接一批、收储一批、清理一批”等处置方式,按照闲置企业、非公企业、转租工业企业、低税收贡献企业四个类别,逐步对工业园区所有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进行全部清理。同时严格遵守省、市、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标准厂房”制度,落实“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要求,充分发挥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业标准厂房节约集约利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

“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是指因企业自身的原因导致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丧失自我修复能力的企业(项目),主要分为六类:

1.土地闲置类企业:取得用地后未按协议进行项目建设,且闲置2年以上。

2.资产闲置类企业:进行项目建设后长时间未生产,厂房机械闲置2年以上。

3.主业停产未转租类:主业停产,未进行任何转租,积极寻求恢复生产多年而无望的。

4.主业停产转租类:主业停产,已分割转租给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非工业企业经营的。

5.租赁标准厂房闲置类:租赁政府标准厂房,但未有效利用,租赁政府标准厂房部分闲置的。

6.低税收贡献企业:2年内未达到亩产税收5万以上、租赁政府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年税收未达到100元的。

以上清理处置对象,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蔡岭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山石材办联合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摸排调查。

(二)分类处置

在认真调研摸排,充分掌握情况的前提下,坚持土地收储不溢价的原则,积极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作用,对地上附着物与机械设备等资产按折旧评估价折算补偿,按照“三个一批”的途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细致研究,明确处置方案及完成时限,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精准施策,分类处置,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1.嫁接一批。通过腾笼换鸟、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方式,针对性开展“一对一”二次招商,为低效企业注入新鲜血液,盘活原有资产。嫁接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2.收储一批。对土地、厂房多年闲置、停而不死、死而不破、债权债务关系长期搁置的没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通过司法手段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由县平台公司收储一批。

3.清理一批。对土地供而不用、批而未建、多批少建等项目,严格兑现合同,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清理。

(三)处置方式

按照一企一策的政策,整改无望、没有整改价值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置对象下发处置意见通知书,明确处置方式;有整改意愿和整改希望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先期对处置对象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租赁政府标准厂房闲置类或低税收类的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闲置用地(厂房)或未达到“标准地”标准的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置对象下发处置意见通知书,明确处置方式。

1.“转”。对那些确因市场和实力的原因无法正常组织生产,并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通过市场的方法和法律程序,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将厂房整体转让给园区主导产业配套项目,完善园区产业链条。受让方应严格执行“标准地”制度,满足“标准地”各项指标。

2.“缴”。即处罚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闲置土地满1年,不足2年的由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3.“收”。一是部分闲置的,即对供地使用不足,土地部分闲置且没有能力满负荷投资的企业,视情况依法收回其部份土地使用权,并统一清算和补征有关税费。投资商就补偿款项、收回时间、善后处理等问题与县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厂房)和僵尸企业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谈判结果书面报县政府。然后,由县财政、县审计审核有关经费,县税务局计算相关税费,提出闲置土地最终处理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与投资商签订补充协议,或下达《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其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拟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财政将收回土地的补偿款拨至县财政专户。二是闲置满两年及以上或违反协议约定未按时开工建设,依法无偿收回(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效)。对已下达整改通知,超过期限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收回。

4.“调”。根据租赁政府标准厂房企业每平米税收调整厂房租金。租赁政府返乡创业园标准厂房企业每平方每年税收不足100元的,按每平方每月10元缴纳租金;每平方每年税收超过100元的,继续按5:4:3模式缴纳租金;每平方每年税收超过200元的,按4:3:2模式缴纳租金;每平方每年税收超过300元的按3:2:1模式缴纳租金;每平方每年税收超过400元的,租金全额奖励返还。

(四)协议签订

1.县司法局及聘请法律团队负责提供相关协议的规范文本,并对协议内容进行把关。

2.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蔡岭工业园管委会、苏山石材办、县工信局牵头会同县相关部门负责与各辖区内企业洽谈,达成一致的处置意向。

3.签订相关协议。

(1)属嫁接类的由企业与受让方签定协议。

(2)属收储类的由县平台公司与企业签定整体收购协议。

(3)属清理类由自然资源局与企业签定协议。

(4)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见证方。

四、责任分工

成立都昌县工业园区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工业、财政、自然资源的领导任副组长,县委政法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委信访局、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国控集团、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人民银行都昌支行、国网都昌供电公司、润泉供水都昌分公司以及相关服务单位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陈护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黄澄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工业园区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的日常工作。县委政法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抽调人员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从全县优秀年轻干部中选3人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坐班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

(一)清算退出组

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等单位在前期全面摸排的基础上负责对工业园区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分类认定;

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牵头企业清算退出工作并开展落后产能认定和淘汰工作;

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蔡岭工业园管委会、苏山石材办对各辖区内退出的企业进行牵头洽谈并拿出企业清理的初步方案;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开展园区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已用地的收回工作,指导开展低效及闲置用地盘活、亩产效益较低用地的履约清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企业在收储过程中相关证照办理及确权工作,负责收回地块的重新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被清理对象的债权债务清算、核查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履约企业核实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企业清退中工资兑付、劳资纠纷调处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企业清退时欠税的清算工作;

国网都昌供电公司做好企业清退中的电力资源调整工作。

(二)行政执法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查处园区违法用地;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污染企业的排查、惩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企业清退中的安全检查与督查;

县公安局依法依规处理涉园涉企经济犯罪;

县税务局负责查处企业偷税漏税;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园区企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法律服务组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事务所,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开展清理处置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拟定相关法律文书;

县人民法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实施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缩短审理期限,加快破产清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及企业注销相关工作。

(四)资金保障组

园区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处置资金由县财政局保障。

(五)信访维稳组

维护好原“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做好风险防控。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伪造租赁合同、刻意脱保、“失联”乃至逃逸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查处,切实消除整治工作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县各有关职能部门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协同作战,统筹兼顾,要敢于坚持原则、动真碰硬,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2.强化督查,奖惩分明。对清理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干部,在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使用和职级晋升上优先考虑。坚决纠正整治过程中工作不力、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律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3.及时总结,建章立制。县各职能部门对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要及时掌握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同时结合自身职能提出处置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动态掌握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做到成员单位间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有效。对于已经脱困、已经走司法程序或已经关停注销的企业,要及时调整名单,滚动推进。要着力构建清理整治工作长效机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新增工业用地、已取得工业用地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地”制度,着力从源头上防范新增闲置用地(厂房)和僵尸企业,提高园区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园区用地规范化、集约化。同时要做好园区规上企业的扶持,做大做强工业经济。

附件

资产评估办法

1.评估队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县法院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企业全过程参与,共同确定。

2.评估标的:企业用地、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绿化)、设备及未投产企业的报批报建过程中第三方服务费用。

3.评估标准:土地按实际取得用地的价格计算(扣除政策奖励扶持资金);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物等设施根据重置价值按年折旧,计算评估净值;绿化按现行价进行评估;设备按评估净值的20%补贴搬迁费;未投产的企业报批报建中发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以企业提供的发票和付款凭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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