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两进两回”,优化乡村创业创新环境,鼓励和支持乡土、乡贤、乡创人才投身乡村产业,推动创业创新带就业、促共富,根据《关于人才赋能现代化美丽乡村全面建设乡村人才振兴先行市的实施意见》(绍乡振组〔2021〕3号)《绍兴市强村富民行动方案(2022-2025年)》(绍社建综合〔2022〕2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落实省、市乡村振兴决策部署,以培育乡村创业创新主体为目标,以“多元搭建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为思路,加快建设一批基础设施完备、配套服务健全、运行机制完善、产业特色鲜明、人才团队优秀、创新活力强劲的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为各类乡村人才创业创新提供多方位支持、全过程服务,为我市乡村全面振兴、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新支撑。
(二)主要目标。努力把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成为各类人才到乡村创业创新的众创空间,力争到2025年,全市建成20个左右布局优、示范好、带动强的市级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培育孵化一批示范性项目。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策引导,统筹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园区建设主体和各类入园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激发创业热情,营造浓厚氛围。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紧密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规划实际,充分利用各类园区、基地、农村闲置房屋等资源,科学合理布局建设,严守“非农化”“非粮化”底线。
3.服务导向,功能多元。聚焦入园主体创业创新关键环节的难点问题,健全完善在创业指导、资信评估、融资服务、辅导培训、孵化成长、示范推广等方面的多重功能。
4.人才赋能,科技创新。探索多元引才、引智渠道,强化农创园标准化、数字化建设,积极引入优质企业、优势项目、优秀团队,提升农创园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
二、建设内容与标准
(一)基础设施完备。创业园(孵化基地)须具备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具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通讯、互联网等基本设施,满足乡村人才创业、产业孵化对场地设施的基本要求;原则上园区面积(占地面积加建筑面积,下同)不少于500平方米,配有办公、培训等服务用房,鼓励配建标准化大棚和冷藏仓储设施。
(二)建设主体明确。创业园(孵化基地)须有明确的建设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县镇两级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科创园区、小微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农业企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均可作为建设主体。
(三)管理制度完善。有完善的创业创新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定准入标准,明确优惠政策,组建创业服务团队,提供“店小二、一站式”服务,建立培训和导师帮扶机制,支持入园主体在创意农业、产业融合、智慧农业、数字农业等领域开展探索与实践,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速创新成果转化。
(四)产业形态明晰。创业园(孵化基地)须以产业为基础,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能够形成园区主导产业,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形成适宜农业农村项目的较好发展环境,稳定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创业实体超过60%,如为园中园的,入驻的乡村人才创业实体达到整个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20%以上,用于乡村人才创业实体的场地面积达到整个园区总面积的20%以上。
(五)人才团队健全。创业园(孵化基地)须有人才团队入驻,形成人才引领产业项目发展,产业兴旺吸引人才创业就业的良性环境。创业园(孵化基地)人才团队之间、团队成员之间建立紧密型关系,入驻人才团队(实体)数量保持一定稳定数量,并建立由产业领军人或专家导师领衔的培训指导制度。
三、市级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等级划分
市级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A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园区创业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制度与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入驻人才团队(实体)达10家以上、人才数量达到30人以上,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具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通讯、互联网等基本设施,满足乡村人才创业、产业孵化对场地设施的基本要求;头部人才达到硕士或高级职称以上,大学或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20人,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200人。
B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园区创业配套服务基本设施健全完善。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入驻人才团队(实体)达6家以上、人才数量达20人以上,头部人才达到硕士或高级职称以上,大学或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15人,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
C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园区创业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健全完善。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入驻人才团队(实体)达4家以上、人才数量达15人以上,头部人才达到硕士或高级职称以上,大学或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10人,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50人。
四、认定程序
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由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创建主体,按照自愿原则提出申请,创建单位应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申报认定表》;
2.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内容包园区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人才团队(实体)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创业园(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和人才汇总表;
4.园区经营资质及房产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关科技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二)审核。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初审,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确定参加评审的单位名单。
(三)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按下列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1.实地踏看园区建设情况、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人才团队、入驻企业经营情况;
2.听取创建情况汇报,根据认定条件进行询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答复;
3.查看台账资料;
4.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合议。根据评审情况,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三种。一是通过,评审总分高于80分(含),且5项指标中每项得分不少于该项分数70%的,为通过评审,可予以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二是暂缓通过,评审总分在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相关条件暂时不具备或人才业绩效益未明显体现的,暂缓通过,下一年度可申请一次复评,通过后予以一次性奖励;三是不予通过,评审总分低于70分的,为不通过,后续不再安排复评。
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不通过:
(1)提交的运营情况报告不真实,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
(2)入园企业孵化存活率低于60%的;
(3)园区近三年发生重伤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4)园区内创业实体有违法违纪受到处罚的;
(5)建园单位(个人)发生其他影响园区继续正常运行情况的。
5.公布评审结果。
(四)公示。对通过现场评审的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及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授予“绍兴市市级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授牌满3年后,需重新组织认定。
五、政策支持
(一)对认定为A类、B类、C类市级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建设主体,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认定为B类的今后可再次申报A类,认定为C类的今后可再次申报A类或B类,成功认定的可再次奖励等级之间的差额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软硬件建设和人才招引。
(二)各区、县(市)财政可配套进行建园补助或对入驻人才团队、创业实体进行补助和奖励。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为试行,根据实行情况修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来源:绍兴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