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全面加强全区工业园区管理的意见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2-12-12 12:00:31 阅读量: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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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

为全面加强自治区工业园区土地、资金、准入、机构、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管理,促进园区节约集约发展,制定全面加强全区工业园区管理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土地要素使用和管理

一是提升园区土地开发强度。各地区要开展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的管控工作,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入园的新建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等指标应达到入驻园区控制指标以上,达不到的原则上不得入园。(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

二是盘活存量土地。各地区要采取市场化、法治化等多种手段盘活土地存量资产,推动解决僵尸企业、僵尸项目长期占用土地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对认定不属于不可抗力、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开发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连续超过二年未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信厅等部门)

三是推进集约节约用地。开展土地集约利用监测评价工作,结合园区实际,推行在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和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鼓励各地区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满足园区项目用地需求。积极开展“标准地”改革工作,能够实现“标准地”供地的工业项目,即以“标准地”供地,并逐年推广扩大“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信厅等部门)

四是规范土地使用。各地区要将各工业园区用地纳入所在地区用地,实行统一供应管理,要完善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不得随意更改土地用途和违规占用土地。(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强化资金要素使用和管理

一是规范资金使用。各工业园区要规范资金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违规挪用、出借、截留、占用资金。各工业园区要定期梳理沉淀资金,主动上缴或清理盘活沉淀资金。规范工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园区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工业园区的地方政府的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园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工业园区的地方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

二是强化资金监管。工业园区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用好管好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地方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工作。财政部门要组织资金使用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

三、强化园区准入管理

一是严格工业园区产业布局管理。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除矿山、电力等特殊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要统一布局在工业园区内。加强对工业园区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的规划引导,突出园区主导产业,工业园区(产业园)主导产业年产值占比要逐步达到60%以上。(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

二是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与主导产业定位无关联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园,可通过“飞地经济”模式,落户在与主导产业发展定位相符的其他工业园区。(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三是提高环保准入条件。新建项目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和单位产品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以及资源利用率必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标准,低于同行业先进标准的原则上不得入园。(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工信厅等部门)

四、强化人力资源管理

一是严格控制园区机构规格和数量。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编制部门规范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和各盟市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的批复文件要求,规范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和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编制配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工业园区领导职数仅用于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升机构规格、随意增加机构。(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二是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各地区要全面清理整顿设置不规范的园区管理机构。严格工业园区人员编制管理,不得随意新增编外聘用人员。(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三是理清机构职能职责。各地区要强化工业园区经济管理、投资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相关职能职责。具备条件的园区要逐步剥离教育卫生、公共文化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属地政府承担。园区管理机构原则上不代管苏木乡镇(街道),确需代管的,要理顺与代管苏木乡镇(街道)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各地区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行政审批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各园区。(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园区数字化管理

一是强化园区智能化管理。各地区工业园区要全面建成智慧园区,实现经济运行、能耗、环保监测和安全应急、交通物流、人力资源以及综合服务等基本管理智能化,确保全面实现园区企业运行、项目建设、能耗管控、污染监测、安全应急等一体化、全景式管理。(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商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二是加强园区数字化转型。工业园区要以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为基本路径,加快工业数字化转型。建设完善工业数字化基础设施,重点在能源、化工、钢铁、有色、建材、装备制造、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医药和新材料等领域,推动建设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强5G场景应用推广,建设打造5G+工业互联网应用、5G+智慧园区、5G+智能制造等应用场景。对园区内全部规上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评估诊断工作,编制评估诊断报告,为园区企业数字化提供方向和路径。(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通信管理局、大数据中心等部门)

六、强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一是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各地区要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大工业园区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固废处理、消防、绿化等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力度,确保园区基础设施满足项目落地要求。要强化环保、安全设施建设,确保环保安全设施应建尽建。(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等部门)

二是强化园区基础设施运行和管理。定期开展园区内的水、电、气、通信、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运行情况安全排查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加强地下管廊稳定运行监测,重点对园区干线综合管廊(如自来水厂、发电厂、燃气制造厂等)、支线综合管廊(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热力、排水等管线)、缆线综合管廊(电力、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照明等电缆)及干支线混合体综合管廊进行一体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地下管廊基本能够在线监测、安全预警。(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三是突出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各地区要按照化工园区管理有关要求,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工作。新建化工项目一律入驻化工园区,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或达不到一般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化工园区全面实行封闭化管理,化工废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设施要具备较高的信息化水平和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化工园区内产生的废水、危险废物必须实现100%收集、储存和安全处置。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和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控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监管监测预警系统。(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

七、强化园区环保及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园区环境监测和管理。各地区要推动园区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处置或妥善贮存工作,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废渣处置设施运行监管。要利用集污染源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实现废气污水排放、中水回用、固废处置等特征污染物的监测管控,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信厅等部门)

二是强化园区安全管控。各地区要全面落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实现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组织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园区各类公共设施安全运转。(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信厅等部门)

八、强化园区运行管理

一是提升园区集聚发展水平。除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外,现有园区项目饱和前,原则上不得再新建、扩建园区。各地要进一步提升园区集聚发展水平,优化资源要素配置,集中各类资源要素倾斜发展重点园区(区块),逐步淘汰投入产出少的区块或片区,原则上连续三年无招商引资项目的区块,不得再布局新项目(包括招商引资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改建项目除外)。稳妥推进非工业园区的工业集聚区纳入园区管理(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等部门)

二是加强园区运行监测。各地区要建立工业园区项目监测机制,全流程监测入园项目建设运行,包括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工业项目亩均效益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等。对于不能正常办理的项目手续、亩均产值低于控制性指标的新建项目(包括停产、停建)、超过建设年限不能建成、建成不能运行的情况,要按季度报送当地政府及工信部门。各工业园区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工业园区经济运行监测,统计部门要及时与工信部门共享统计数据。(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统计局等部门)

三是创新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展管委会+公司改革,明确管委会作为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承担工业园区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公司作为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市场主体,主要承担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资金筹集、项目管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土地预储备和运营等职责。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工业园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

各地区要将工业园区发展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将园区布局和有关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全区工业园区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支持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园区规划、用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监督管理,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园区管理体制。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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