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2015年我市印发了《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佛文市〔2015〕27号),管理办法印发以来有效指导了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管理工作,文件于2021年有效期届满,且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原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大发展的需要。为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全市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规范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文化体育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据此我们制定了《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修订稿》)。
二、编制依据
1.《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3.《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修订稿》共五章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第1-6条),明确制定该《修订稿》的依据与目的、明确基地(园区)的定义、明确评选及管理的总原则,规定了市级基地(园区)需每年认定、考核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7-8条),明确获得市级基地(园区)认定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园区管理机构为在佛山经营的法人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超1亿元等。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第9-13条),明确申报市级基地(园区)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确申报和评审流程。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第14-16条),明确对获得命名的基地(园区)的管理及考核内容,要求每年一次书面报告年度发展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撤销命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1年。明确申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或异常事项需及时向监督管理单位报备、明确申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撤销其命名。
第五章 扶持政策(第17—19条),明确园区、基地的扶持方式,对通过考核的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根据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扶持,并在公共配套、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有效期限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
来源: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