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霍尔果斯文化与旅游业外向型发展和数字化转型,发挥霍尔果斯“区位、政策、开放”优势,引导资金、技术、平台、服务、人才、数字等要素向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加速集聚,结合霍尔果斯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鼓励文化与旅游业企业上云用数,通过采购公有云服务的企业,按不超过上云总投入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通过自建私有云或以混合云等形式上云的企业,按不超过上云总投入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二条鼓励企业创新海外文化与旅游业务,首单交易实际额度达到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对招引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的星级中介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
第三条鼓励市场主体扩大对外经营,进口文化贸易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第四条支持各类服务平台建设,对于自行筹建的专业服务平台(含文化与旅游公有云平台)实际投入超5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区(市)重点企业承建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五条鼓励企业品牌创建,对申报且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给予基地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设立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基金不少于100万元,引导企业前期策划、辅导跑办,按基金管理办法发放和回收。
第六条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星级创建,年度被评定为星级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条鼓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基地企业就其海外应收账款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对其缴纳的保费给予2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支持基地重点企业融资,对基地内年产值超1000万元以上排名前十的龙头企业,为其发展重点文化项目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就融资产生利息的5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注册,符合《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目录》条件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霍尔果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21〕1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符合《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目录》条件,但在霍尔果斯市注册的企业,可按《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3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向国内外遴选专家顾问,相关优惠政策按《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市)企业人才引进办法》《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市)依托对口援疆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对区(市)对外文化贸易进出口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每年给予对外贸易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以上条款奖补资金结合企业贸易额产值等经济贡献情况,由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政策享受范围为: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且其业务及经营活动在基地实质性开展,经市文旅局备案为基地白名单企业。
第十五条本政策具体条款由市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执行。市审计局、财政局对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3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
来源:新疆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