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湖南省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湘潭市制造强市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湘潭市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湘潭市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2》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湘潭高新区智造谷核心区产业发展统筹的总体要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湘潭高新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政策”)。
一、发展目标
加快构建机器人本体、核心零部件、系统集成等全产业链协同推进模式,推广普及以机器人为代表的自动化生产线,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
到2022年底,聚焦机器人产业,逐步引导企业、项目、人才向园区集聚,资金、土地等资源向园区倾斜,形成高端企业集聚、产业链完善、配套服务齐全、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培育机器人产业项目100个以上,产值达到200亿元以上。
二、支持对象
本政策主要用于支持从事与机器人产业相关(机器人本体、材料及核心零部件、应用及系统集成等)经营活动,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统计数据均在湘潭高新区的企业和组织。
三、资金来源
湘潭高新区财政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政策中的相关支持事项(本政策第一条为市场化基金,不计入专项资金)。
四、支持政策
(一)设立机器人产业引导基金
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机器人产业基金,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采取市场化运作,支持境内外机器人产业在湘潭高新区集聚。
(二)降低企业土地购置成本
对于省、市重点引进的机器人产业项目所需工业用地,经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后,按湘潭市最低工业地价挂牌;对企业因发展需要,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依法依规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提高容积率或增加地下建筑面积的,按入园协议约定税收情况,不需补缴土地价款;对利用存量土地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处理;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该项目政策需与湘潭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予以明确。湘潭高新区招商合作局负责机器人产业类企业入园相关工作。
(三)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对机器人产业类企业,可按租金额的100%给予补贴(不超过两年)或按购买生产经营用房总额的2%给予补贴。其中,单个企业生产厂房租金补贴总额两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单个企业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总额两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米;单个企业购买生产经营用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资料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知识产权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4)租赁或购买厂房、经营用房合同、产权证、付款凭证等。
(5)申报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四)降低中小微企业信贷门槛
设立金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非固定资产抵押的融资担保,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如发生代偿损失,给予不超过该笔业务本金部分30%的风险补偿。
该项政策的具体申报条件、程序、规范等实施细则由湘潭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新引进机器人产业类企业,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和担保补贴。其中,贴息补贴年限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按实际兑现,最高不超过贷款额的7%(含担保费,担保费最高不超过1.5%(含))。
申报资料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知识产权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4)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材料,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证明材料。
(5)申报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六)引进优质企业总部落户园区
对市外上市公司,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园区的,且研发、生产、制造、服务等资本性支出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或估值10亿美元以上的机器人企业总部,在按约定完成投资进度前提下,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按4:3:3的比例分3年拨付。
申报资料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知识产权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4)企业研发、生产、制造、服务等资本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投资进度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5)申报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七)引进产业转移企业落户园区。
对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机器人产业类企业整体搬迁转移到园区发展的,按实际发生高端设备(机器人核心零部件相关设备)搬迁、拆装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资料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知识产权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4)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含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的高端设备搬迁、拆装费用证明材料。
(6)申报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八)支持企业市场推广应用
对采购区内企业(卖方)生产的机器人产业类软件、硬件产品及服务,采购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区内企业(买方),经认定,按采购额的15%给予企业(买方)机器人采购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资料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知识产权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4)采购机器人产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机器人在企业车间使用的电子照片(每个机器人1张照片,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5)申报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九)鼓励上市企业投资产业
机器人产业类企业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投资额实际到位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资料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知识产权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4)企业上市融资额证明材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材料(按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分类明细)。
(5)申报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十)支持创新创业活动
湘潭高新区内机器人产业相关技术创新联盟、众创联盟开展活动,经相关部门批准认可,可给予活动组织方全额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产业论坛、峰会等活动,按实际发生金额(论坛、峰会组织、宣传、现场布置等相关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资料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组织方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组织背景、办公地点、运营内容等)。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4)机器人产业活动开展情况汇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目的、活动内容、活动成效、现场视频、照片等),以及活动经费组成、发票、合同等。
(5)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五、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审批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湘潭高新区官方网站公布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招商合作局递交材料。
(2)审批。由区招商合作局、产业发展局、财政局、创新创业中心、审计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审核通过后,报湘潭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审定。
(3)公示。审批通过的企业名单在湘潭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拨付。如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区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拨付资金至申报企业。
六、实施保障
1.对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对机器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项目用地或用房按“领照即开工,交房即交证,交地即开工”的“三即”原则执行。
2.本政策与本省、市、区内其他各项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相关专项文件要求,开展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估工作。
七、附则
本政策由湘潭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来源: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