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2-11-21 13:00:37 阅读量: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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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厚植发展优势,推动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国家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升经济发展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激发创新创业发展活力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3万元;复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复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1万元。

(二)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获得其他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补助的企业奖励50%的配套,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数字经济领域“独角兽”和“瞪羚”创新企业奖励20万元。

(四)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服务费用在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分别按1%和0.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0.5%和0.2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对新获得省级以上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的企业奖励15万元。

(六)鼓励企业绿色发展。企业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给予0.10元/千瓦时补助,不超过20万元;新获得市级及以上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配套奖励10万元,不超过2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配套补助20万元、10万元;新列入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每个产品奖励不超过2万元,单家企业当年度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创新创业。重大创业项目在东侨区域内实现转化且年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省级及以上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创业资助项目,给予50%配套奖励。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奖励2万元,国家级创业实践类项目奖励10万元;财政新增50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根据情况可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总额的10%。高校毕业生设立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贴息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八)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发展。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且办公用房补助30元/m2,不超过30万元。

二、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

(九)支持企业稳增长。新入库的企业奖励5万元。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且产值分别增长30%、20%、10%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5万元;限额以上住宿、餐饮、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建筑企业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5000万元产值奖励10万元,当年省外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5000万元产值再奖励10万元。

(十)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制造业企业构成东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2.5万元/亩的(租赁厂房的企业按15万元/1000㎡),奖励5万元/亩(或5万元/1000㎡);构成东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2.5万元/亩(或15万元/1000㎡)以上的按每亩(或1000㎡)增加5万元,再叠加奖励2.5万元/亩(或2.5万元/1000㎡);其他工业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构成东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30%予以奖励。现代服务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在100(含)-300万元、300(含)-5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企业构成东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30%、40%、50%予以奖励。先进制造业亟需重点生产性服务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标准减半,奖励比例分别提高10%。

(十一)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总部经济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企业构成东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60%予以奖励。对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的总部迁移到我区,给予奖励600万元、350万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30%、20%、10%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每年支付2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培育发展平台经济。平台企业年总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分别每年给予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经备案的特色商业街内企业,从入驻当年开始连续2年按每月50元/㎡租金补助;对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销售产品为农产品的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门槛降低50%给予同等奖励。

(十三)促进文旅经济发展。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文化新业态、旅游新业态、产业融合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数字创意、动漫游戏、数字艺术、数字出版、音乐创作、工艺美术设计、影视文化、高新视频、网络视听等领域,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原创产业化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在景区、特色街区开展活动20场以上的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旅行社年营业收入进入全市前3名,奖励10万元,第4名至第10名,奖励5万元。

(十四)鼓励外资外贸企业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资金额100(含)-300万美元、300万美元及以上分别按实际到资金额的1.5%、2%奖励,单家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自营出口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较上年增量部分,每100元给予0.3元人民币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打造质量强区

(十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首次获得国家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宁德市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相应档次“提名奖”按50%给予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福建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表彰的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设立新能源产业相关的国际、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奖励300万元、100万元。获得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承担资格的单位,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承担资格的单位,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福建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秘书处承担资格的单位,奖励10万元、5万元;担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十六)鼓励争创优质品牌。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20万元。获得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新设立具有国家资质的第三方专利代理机构,奖励10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七)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一级总承包的,奖励500万元、300万元。鼓励企业调增我区紧缺专业资质,奖励标准提高1.5倍。

(十八)鼓励争创精品工程。建筑业企业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奖励 200万元;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工程总承包金钥匙奖,奖励100万元;获得“闽江杯”或其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金奖、国家AAA安全文明诚信工地的,奖励30万元;获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奖励20万元。

四、加快人才引进和培育

(十九)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人才、按引进人才身份入选的“省高层次特级”人才,奖励50万元;新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按引进人才身份入选的“省高层次A类”人才,奖励30万元;新入选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按引进人才身份入选的“省高层次B类”人才、省特支“双百计划”人才,奖励20万元;按引进人才身份入选的“省高层次C类”人才,奖励10万元。对于省高层次人才新晋级的现有人才差额奖励。

(二十)给予创业创新人才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专利金奖的前三位完成人或团队,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专利银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团队或个人奖励5万元。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的博士,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从博士后站点出站,并在东侨的博士,每人每月工作津贴2000元,不超过5年。

(二十一)开展区管人才遴选。区管优秀人才奖励2万元,区管优秀青年人才奖励1万元,在管理期限内予以优先评聘职称。

(二十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当年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开发区内企业从业人员,按相应技能等级给予一次性补贴: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加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建设,对于被认定为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十三)引进培养基础教育人才。对从区外新调入的省特级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师,省级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市级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未享受宁委办发〔2017〕22号、宁委人才〔2017〕3号文件规定补助政策的,按照在东侨工作的月数,分别连续3年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住房补助。

(二十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新取得初级、中级、高级社工职业资格并在东侨开发区内从事基层社会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分别给予3600元、7200元、108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五)强化人才落户服务。被新认定为“天湖人才”的重点产业人才在本地购买首套商品房的,一类人才按所购首套商品房总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二类人才按所购首套商品房总价的25%给予购房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三类人才按所购首套商品房总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不超过20万元),四类人才按所购首套商品房总价的15%给予购房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五类人才按所购首套商品房总价的10%给予购房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其中购买北部新区的再加10万元购房补助;补助款分5年平均发放。区管优秀人才、区管优秀青年人才,以及纳入区管优秀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统筹安排就近学校就读。

五、附则

(一)奖励措施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时享受省、市有关扶持政策(含类似政策)。本规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奖励或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在东侨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其他条款不受限。进入公务员队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人才不享受本措施奖励补助。

(二)本措施执行期间,对特殊项目、人才可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赋予更多优惠。对存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失信问题、有涉黑涉恶行为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措施。对套取相关奖励补助、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如数追回相应奖励补助款,并列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2021年度开发区原工业、服务业、建筑业政策未兑现到位的部分条款,根据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进行测算后按原政策予以兑现。

(四)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措施自施行之日起,开发区东侨委〔2019〕3号、东侨委〔2019〕4号、东侨工委〔2019〕5号、东侨委〔2021〕81号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如遇国家、省级、市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执行新政策。

(五)本措施由东侨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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