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龙华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推进龙华区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数字经济园区(楼宇),拓展高品质产业发展空间,打造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平台,贯彻落实《关于发挥市属国企先导性作用加快建立多层次产业用房保障体系工作方案》(深国资委〔2020〕5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园区(楼宇)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结合龙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龙华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是指以培育和支持符合市、区数字经济产业规划导向的企业为宗旨,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人员、配套设施,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保障服务的工业及相关服务业产业园区(楼宇)。
第三条 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划、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主体应为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是指园区(楼宇)业主或其注册的法人机构,如该园区(楼宇)实际管理运营机构不具有园区(楼宇)产权,只是租用业主的物业或被业主授权管理运营物业的,该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园区(楼宇)管理服务和招商引资能力,且申报时应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园区(楼宇)认定分为龙华区数字经济专业园区(楼宇)和龙华区数字经济综合园区(楼宇)两个类别,具体认定及考核工作由产业链牵头部门负责。园区(楼宇)产业主导方向为龙华区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链其中一个的,予以认定为专业园区(楼宇),由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园区(楼宇)产业主导方向为龙华区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链中的二至三个产业链的,予以认定为综合园区(楼宇),由产业集聚度最高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龙华区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链”,是指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新型显示、智能制造装备、消费互联网、时尚创意、数字文化、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等区委区政府审定的龙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链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主导产业链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已认定园区(楼宇)可由管理运营机构向园区(楼宇)认定部门申请改变产业方向。
第六条 申报认定上述的园区(楼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点在龙华区;
(二)园区(楼宇)产业定位明确,符合龙华区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链产业主导方向;
(三)园区(楼宇)可直接作为产业用房的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以上。园区(楼宇)场地属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自有物业的,自认定公示之日起5年内不得擅自变更工业及相关服务业使用功能;属租用物业的,自认定公示之日起,租用合同的剩余期限应在5年及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擅自变更工业及相关服务业使用功能;
(四)园区(楼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五)园区有较完善且为入驻企业员工提供服务的宿舍、饭堂等基础设施,并具有一定的生活配套功能;楼宇或其周边有较完善且为入驻企业员工提供服务的餐饮等配套设施;
(六)园区(楼宇)引进不少于三家不同类别的专业生产性服务机构(投融资咨询、技术创新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人才中介、品牌推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招商引资),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七)园区(楼宇)应积极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踊跃创新数字人民币使用场景,加快构建完备的数字人民币流通生态;
(八)园区(楼宇)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九)租金、水电费、公摊面积、物业服务等租赁行为符合市、区有关产业用房租赁政策及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 申报数字经济园区(楼宇),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数字经济园区的,用地性质为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园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申请数字经济楼宇的,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原则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专业园区(楼宇)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达到30%以上。综合园区(楼宇)所定位的二至三个产业链的产业集聚度之和达到30%以上。园区(楼宇)首次认定及认定后申请变更的产业集聚方向应符合龙华区数字经济主导产业。
1.园区(楼宇)入驻企业纳入龙华区统计的实际产值(营业收入)之和不低于10亿元或在龙华区的实际经济贡献之和不少于1亿元,且园区(楼宇)入驻法人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均在龙华区)不少于10家;
2.特定产业主导方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数字文化)的园区(楼宇)可适当突破以上标准,由产业链牵头部门研究确定;
3.园区(楼宇)新建投入运营不满一年的,可提出申请认定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筹建单位,承诺认定为筹建单位之日起三年内达到符合认定的产业集聚度、产值(营业收入)及经济贡献要求。筹建单位和入驻企业,筹建期间不享受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有关政策扶持。
(三)其他经区数字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优质园区(楼宇)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名单、社保清单及学历证书,园区(楼宇)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园区(楼宇)物业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园区(楼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方案及投资概算说明,属于租用物业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园区(楼宇)已入驻企业或意向入驻企业情况统计表、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园区(楼宇)入驻主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证明材料(加盖入驻企业公章),或上年度园区(楼宇)入驻企业经济贡献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六)筹建园区(楼宇)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使用面积、租赁意向书的清单、承诺书。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并按顺序汇编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九条 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园区主导产业情况向产业链牵头部门提出申请。
(二)产业链牵头部门核实园区(楼宇)上年度产值、经济贡献及入驻企业情况,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组织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数字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数字经济办”)。
(三)区数字经济办统筹汇总申报名单后报区数字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数字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可委托区数字经济办审定。
(四)区数字经济办将通过审定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产业链牵头部门负责核查并答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产业链牵头部门按统一标准颁发相应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条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载体建设。
加快推进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完备的高水平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对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数字经济楼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并获得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的,奖励标准提高20%。已获认定和资助的区示范、优秀、先进产业园重新认定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不重复奖励。本项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执行。
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奖励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引导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本项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执行。
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租金支持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产业链牵头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园区(楼宇)每年的考核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区数字经济办备案。经认定的园区(楼宇),应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参照第八条向产业链牵头部门报送考核材料。产业链牵头部门参照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认定标准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考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所考核时间段为自认定公示之日(首次考核之后则以上年度报送考核材料之日)起至本年度报送考核材料之日止。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园区(楼宇)具备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低于第六条至第七条所列认定标准的,或园区(楼宇)及其管理机构发生产权变更等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园区(楼宇)认定条件的。由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园区(楼宇)出现以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产业链牵头部门备案:
(一)园区(楼宇)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园区(楼宇)的宿舍、饭堂等基础设施。
(三)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园区(楼宇)筹建单位被认定后的第三年未达到承诺标准的,由产业链牵头部门收回证书,予以摘牌,取消其已认定的园区(楼宇)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经认定的园区(楼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产业链牵头部门收回证书,予以摘牌,取消其已认定的园区(楼宇)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不按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提交考核材料,书面通知后仍未限期改正的;
(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考核材料的;
(四)不服从市、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园区(楼宇)如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考核材料并已发放奖励资金的,需退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同一园区(楼宇)同时符合区其他园区(楼宇)认定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资助。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楼宇)内从事同一主要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楼宇)内所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或园区(楼宇)内从事同一主要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占园区(楼宇)生产经营性总建筑面积的比重。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以 申报单位独立法人及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 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经 济贡献是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税款缴纳时间)的纳税总额(含 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及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已按照《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7〕4号)及《龙华区产业园区认定操作规程》获得产业园区认定且给予奖励的,或属于创新型产业用房(含区属产业用房,政府或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统租的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申请龙华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同一运营主体不得拆分同一园区、同一或不同楼栋申请本政策内各大产业链专业或综合园区(楼宇)认定。园区(楼宇)因名称、产权归属、运营主体等情况变更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依照本办法开展的工作,纳入容错机制,按照《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发〔2016〕10 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落实职责,勇于担当,提高效率,齐心协力做好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园区(楼宇)的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可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园区(楼宇)筹建单位在被认定后三年内达到承诺标准时,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可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数字经济办(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以上”“最高”“不超过”“不少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2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