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规范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文化创意企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完善、文化氛围浓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指导、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产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范围,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有园区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并通过专家论证。
(二)园区规划建筑面积应达20000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拥有入驻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20家及以上,且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或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不低于60%),文化创意企业运营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不低于60%;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园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四)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园区管理机构应是在龙华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基础服务,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应符合深圳市及龙华区有关规定。
(六)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经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经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或由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可直接授予“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成功申办中国(深圳)文化产业交易博览会分会场并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优先认定为“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验原件);
(五)申报单位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应包含投资财务类与产业发展类);
(七)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八)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第八条 “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组织现场考察及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及专家评审人员由产业主管部门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评分及意见,拟定初步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发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审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并授予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依照本办法每年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享受区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扶持政策。
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对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园区内企业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区文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于每年2月底前,按考核要求将上一年园区经营情况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一条 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考核内容包括: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规划实施情况;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三)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入驻企业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严重违法侵权行为的;
(五)应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认定,予以摘牌。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
(三)园区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五)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认定的范畴、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应当撤销其园区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园区称号有效期为5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深龙华文规〔2021〕1号)同步废止。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