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咸丰工业园区人才公寓(公租房)管理,规范运营和使用,根据《咸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咸政规〔2021〕4号)、《关于调整咸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咸发改价格〔2022〕7号)《关于制定咸丰县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的批复》(县发改价格〔2019〕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参与、市场运作、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并建立和施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企业审核把关,集中申请,统一办理。
第四条 租住对象及条件。在园区企业就业3个月以上,且与企业签订两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人及家庭在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年满18周岁的各类人才及人员。
第五条申请入住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在企业据实审核,书面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经园区管委会核实同意后填写《咸丰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起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审批。园区管委会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园区管委会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园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园区管委会予以配租。对符合承租条件的优秀人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先予以配租。
(三)签约入住。配租申请批准、分配方案确定后,由申请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其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统一由企业先行缴纳至园区指定账户,再由所在企业按相应标准向承租人收取。
第六条 人才公寓精装房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入住时进行全面核验登记,在退房时进行清验,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七条人才公寓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为1年。租期满后符合租住条件的可续租。
第八条人才公寓房屋租金由申请企业缴纳,自2022年7月1日起标准为3.5元/平方米/月(2022年7月1日以前的租费按照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缴纳)。
第九条 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费由申请企业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标准为0.95元/平方米/月。
第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管委会通知所在企业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人才公寓:
(一)将租住的公寓转租、转让、转借、从事经营及非法活动的;
(二)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采用虚报隐瞒年龄、劳动聘用关系、住房情况等欺骗方式租住公寓的;
(四)通过购买、修建或其他方式在咸丰县城规划区内取得私有房屋的;
(五)已不在咸丰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
(六)擅自改变租住人才公寓建筑结构的;
(七)租赁期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房租收入纳入县级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建设贷款及公寓维护、管理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细则制定的租金和物业费标准若因上级或人才公寓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文件规定,则按照新的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北咸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