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认定的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四条根据服务对象、服务阶段的不同,基地(园区)分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
第五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开展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年度评估和检查监督工作。区财政局按规定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六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研发等服务。
第七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学习创业方针政策,推广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应当建立孵化基地(园区)与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协调帮助服务对象期满出园入驻。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八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二)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稳定的经营场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2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25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特定的服务对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50%应当是三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15户。大学生创业园内由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40%;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40%。
(六)专业的服务团队。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3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组建创业导师团队,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
第九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
(二)审核。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评审。
(三)认定。经审核通过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认定,并根据类型授牌。
第十条新申报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万盛经开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万盛经开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三)运营单位资质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协议),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规划、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五)上一年度创业服务活动、服务对象入驻及带动就业、政策落实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基地(园区)管理
第十一条完善日常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基地(园区)以下管理工作:
(一)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
(二)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三)推进实名制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采集并报送基地(园区)及其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同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对接人力社保局,确保各项信息畅通。
(四)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实行年度评估。从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次年开始,基地(园区)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按要求整理完善上一年度提供的创业服务、服务对象入驻及带动就业、政策落实等评估资料。
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提供资料,对基地(园区)连续6年开展年度评估,其中前3年为绩效评估,后3年为达标评估。年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划拨运营奖补和是否取消命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实施动态管理。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命名。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园区)的。
(三)被取消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命名资格的。
(四)被市、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年度评估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五)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偷梁换柱、虚报瞒报等方式提交申报或年度评估资料的。
(六)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及其运营单位发生应当取消命名情形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命名的,应当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命名,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取消命名。运营单位不主动申请取消命名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核查审定后,予以公告取消命名。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补助。
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区级财政给予基地(园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二)运营奖补。
1.绩效评估。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等次、入驻服务对象数量及带动就业人数,按照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奖补。区级不再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另行给予奖补。
2.达标评估。根据年度达标评估结果等次,按照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奖补。区级不再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另行给予奖补。
3.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当年度运营奖补不予发放。
(三)承接公共创业服务。
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各级人力社保局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
(四)能力提升培训。
区人力社保局可组织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
(五)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帮助指导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实施,《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来源:万盛经开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