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省、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遂宁高新区现代服务业规模、层次和竞争力,现结合遂宁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特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鼓励企业升规纳限
对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指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下同)、规模以上服务业经营主体,批发业、零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指人民币元,下同)/户的资金奖励;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户的资金奖励;对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户的资金奖励。
第二条 助推企业总量突破
对年营业收入(销售额、零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经营主体、规模以上服务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助力企业加速发展
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较上年度超过15%、30%、50%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经营主体、规模以上服务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统一运营
鼓励大型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购物中心新成立统一核算的商贸法人企业,营运商业设施超过1万平方米,实现销售数据入库应统尽统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凡符合遂宁高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服务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成本)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商贸物流企业在屋顶建设光伏项目(建设容量≥0.1兆瓦),按建设容量给予每兆瓦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超出或不足1兆瓦部分按比例奖励。
第六条 鼓励举办展销活动
对以遂宁高新区内服务业企业参与为主体的年度大型商贸促销活动,经认定,对促进产业发展、刺激消费潜力具有一定作用,给予主办方活动费用50%的补助,单家活动主办方年度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连锁经营
对限上商贸流通及规上服务业经营主体,新开面积或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直营店、加盟店、分公司,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实现数据入统遂宁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个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大力发展会展业
鼓励企业和机构承办经遂宁高新区认可的省级以上展会和论坛,给予承办单位活动费用最高8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企业到市外参加遂宁高新区认可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展会,每次·活动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对新备案的外贸进出口企业且当年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度进出口额每突破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对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年交易额(线上加线下)高于30亿、50亿、70亿元,分别按照对遂宁高新区年实际贡献的50%、80%、90%给予奖励;对平台新招引入驻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在遂宁高新区,且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平台公司一次性3万元/个奖励。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物流业
对新晋升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全省服务业“三百工程”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物流品牌),在市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推广应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创业空间、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遂宁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个体或企业。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2022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由遂宁高新区管委会出台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解释。
来源:遂宁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