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兴区(市)战略和人才强区(市)战略,做实智慧物流、金融创新、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农业科技、高端装备制造等主导性新兴产业,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与时尚、绿色低碳、生物医药和健康、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谋划区块链、元宇宙、空天技术、量子信息、合成生物等未来新兴产业,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加速聚集,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二条加强创新主体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三条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高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成果转移的企业,按产学研合同实际支出2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每项合同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进行奖补:研发费用投入50万-200万(含200万),200万-500万(含500万),500万-2000万(含2000万),2000万-5000万(含5000万),5000万以上分别奖励5万、10万、20万、40万、100万。
第五条新认定区(市)级重点实验室奖励100万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2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被州级及以上单位认定的科研创新平台,按照上级单位奖励资金的30%给予配套奖励。
第六条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500强企业来霍单独或与地方联合建设具有独立法人的高水平研究院,对初创期研究院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高端人才引进等经费25%的比例,分期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重点载体可一事一议。被认定为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专利投入扶持。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支撑的相关知识产权,按照发明专利2万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0.2万元/件进行奖补。
第八条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对新认定的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被州级及以上单位认定的双创平台,按照上级单位奖励资金的30%给予配套奖励。双创平台每成功培育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设立科技创新孵化基金,额度300万,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平台培育认定、苗圃期种子期企业孵化。其中,科技型企业培育每家企业投资不超过5万元,苗圃期种子期企业孵化每家投资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伊犁州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政策具体条款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执行,市审计局、财政局对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在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本政策在试行期内,可根据区(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创新形势,进行进一步的新增和补充。
来源: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