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龙华区人力资源发展环境,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全面带动我区人力资源产业快速集聚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现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条件
(一)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机构或主流媒体评选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
(二)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省级以上专业协会评选的全省前50名领军企业;省、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省内行业领头企业;省内注册资本和年度营业收入前50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常开展业务3年以上);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域开展创新性、开拓性服务项目的成长型企业。
(三)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市内行业领头企业;注册、经营场所、纳税在市、区内,为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在区内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社保缴纳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华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突破人力资源发展瓶颈的高潜力、成长型、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类机构。
(五)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评定的星级以上劳务派遣机构。最近三年不间断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社保缴纳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华区的劳务派遣机构。
二、入驻原则
(一)优先原则:按服务辖区重点产业优先、总部优先、知名企业优先、先申请优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经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认定或评估同意后入驻产业园。同一批次申请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款第(一)至(四)项条件的先后顺序排序,符合同一条件的按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由高至低排序。
符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定位的企业或机构优先入驻,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范围的机构:
1.人才信息与人才中介服务;
2.人才交流与引智服务;
3.人才寻访与背景调查服务;
4.人才测评与人才培训;
5.劳务输入与劳务输出;
6.大数据灵活用工服务平台;
7.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互联网信息服务;
8.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产业。
(二)创新原则:鼓励符合我区人力资源服务发展趋势,有
较强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创新性、成长性强的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驻产业园。
(三)引导原则:积极引导符合我区人力资源服务定位的各种业态向产业园区集中,在产业深度和高度上取得突破,提高园区竞争力。
三、扶持政策
(一)场租补贴
1.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
2.对入驻且运营正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为期5年的办公用房场租补贴。经审核同意后,给予第一、二年场租全额补贴,第三、四、五年场租50%补贴。
(二)装修补贴
新入驻机构自行装修办公场地的,按照场地装修费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三)职业介绍补贴
帮助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华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招工的(省、市规定的“五类企业”除外),每介绍1名符合条件的新员工(入职满三个月),按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单个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高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四)人力资源活动资助
对园区入驻机构承办或组织的人才招聘活动,单场招聘会规模达300-500人,奖励费用1万元;单场招聘会规模达500人以上,奖励费用2万元。每个机构全年资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公用设施支持
为园区入驻机构提供会议培训室、招聘大厅、员工食堂等公共服务设施;在工作日可申请免费使用园区招聘大厅、培训室、会议室。
(六)业务服务扶持
1.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条件的入园机构,协助做好申请、报批工作。
2.为园区入驻机构提供“一站式”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3.为园区入驻机构定期举办各类政策解读、培训研讨、宣传推介、项目对接等活动,鼓励入园机构参加国内外专业活动。
四、申报流程
拟申请入驻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区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估,对符合
入驻标准的机构按有关程序以择优的原则予以审定。
五、入驻要求
(一)入驻机构须与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签订入园承诺书,承诺在园区内经营5年及以上。
(二)入驻园区后,机构的工商注册地、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原则上应均在龙华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完善。
(三)入驻机构自入驻协议签订60日之内完成入驻装修,装修结束后15日之内完成人员进驻并开展实际招聘业务。对经营不规范、入驻3个月内不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机构予以清退。
六、退出机制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每年对园区入驻机构各项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其退出园区:
(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园区运营主旨和发展导向的;
(二)机构运营不符合园区管理要求的;
(三)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以及违反诚信承诺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留在园区的情形。
若机构在5年内搬离园区的,须退还已领取的场租和装修补贴。
七、资金保障
(一)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关补贴和奖励资金,纳入区人力资源局部门预算,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申请补贴和奖励资
金申报。区人力资源局对机构申请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申报进行审核。
(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编制补贴和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审核补贴和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并对补贴和奖励资金进行监管。
八、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园区入驻机构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政策,从优但不重复资助的原则执行。
(三)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